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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首度明确“三类股东”监管政策

2018-01-15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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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首度明确“三类股东”监管政策

  拟IPO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12日回应中国证券报记者关于“三类股东”审核相关提问时表示,2016年以来,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数量逐步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鉴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在IPO发行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此前,部分在审企业对“三类股东”采取了主动清理的办法。

  常德鹏说,考虑到“三类股东”问题不仅涉及到IPO监管政策,还涉及到新三板发展问题,证监会对“三类股东”问题的处理非常慎重,经反复研究论证,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具体如下:

  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稳定性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二是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三是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

  四是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对此,东北证券新三板研究中心总监付立春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对“三类股东”IPO相关问题的明确有利于A股IPO审慎风控,也有利于新三板市场健康发展。整体上来看,证监会政策既谨慎严格,又为企业在IPO之前的融资交易留下足够空间,支持企业吸引正规的、符合条件的三类股东等机构投资,而市场上不合格、不规范的投资主体可能面临更全面的清理、监管。

  安信证券新三板研究负责人诸海滨表示,证监会首次正面回应“三类股东”问题,多项标准对“三类股东”而言是好事,将给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及上市带来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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