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股转系统下发《关于开展挂牌公司股权质押、冻结信息披露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办券商组织所督导挂牌公司开展股权质押、冻结信息披露自查工作,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提交自查结果。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定,“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挂牌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此次检查,对于自查发现未就股权质押、冻结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挂牌公司须于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补充披露。《通知》明确,补充披露公告中应当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整改措施及效果,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承诺、公司未来自查安排、投资者教育情况等内容。
根据《通知》,对于截至2017年9月15日仍存在未完成补充披露、或者新发生应披露而未披露相关质押、冻结信息的挂牌公司,全国股转系统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通知》明确,挂牌公司股东应当就所持有股份被质押、冻结的信息及时告知挂牌公司,并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应对股东进行积极教育,督促其规范履行告知义务,相关股东拒不配合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公司应当就已知信息进行披露;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悉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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