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修订发布,不仅增加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而且强化了对发审工作进行监察等制度安排。
发审委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映射的是证监会审核权力的变化。在资本市场朝着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改革的当下,如何既能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防范欺诈上市风险,又能强化发审委制度运行的监督管理,打造忠诚可靠、干事创业的发审委队伍,始终是发行监管制度改革需要关注的问题。
正如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此前所强调:“牢牢坚持那些被市场拥护、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顺应市场需求,保持工作定力。”业内人士表示,本次《发审委办法》吸收了市场的有益建议,尤其在严把审核信息披露质量关、进一步规范审核权力运行机制和防范权力寻租等方面,从体制机制和组织架构方面进行了优化。
发审委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
股票发行上市是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我国股票市场建立20余年来,共有3000多家公司通过发行上市进行融资,仅去年就有280家企业通过了IPO审核,248家企业完成了IPO,融资1630多亿元。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监管机关承担着证券法赋予的核准责任,需要对企业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专业分析和主观判断,而发审委制度是发行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证券法第22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审委制度运行至今,在吸收证监会以外的专家参与审核工作、发挥专家把关功能、从源头上提高公司质量、强化对发行审核工作的监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发行审核的体制机制安排如何既能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防范欺诈上市风险,规范拟上市公司行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又能有效防范可能产生的寻租空间,切断利益输送的链条,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始终是发行制度改革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强化发审委制度运行监督管理
发审委制度运行实践中,一些寻租、利益输送的腐败案例教训十分深刻。完善发审委制度,关键在于强化对其运行的监督管理。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查隐患、堵漏洞、补短板,强化发审委制度运行监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7月7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本次修订的《发审委办法》强化了发审委的选聘工作,增加了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察的制度安排,完善限制发审委委员买卖股票制度。
据了解,为进一步健全发审委委员选聘制度,在原有委员所在单位推荐和相关行业协会推荐、委员候选人公示、通过会议方式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等制度的基础上,证监会设立了发审委遴选委员会,增加面试和考察环节,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选聘发审委委员。
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包括发审委制度在内的发行审核制度运行监管,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监察委员会,探索采取按一定比例对发行审核项目进行抽查等方式,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察。
在原有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发审委办法》进一步明确证监会以外的专职委员受聘期间,执行证监会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证监会以外的兼职委员受聘期间,买卖股票的限制措施另行规定;证监会系统内的委员,严格按照证监会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执行。同时,增加对机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核查工作安排。
发行审核效率将得到提升
本次《发审委办法》的修订,是在强调股票发行审核工作应当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质量和透明度的基础上,增加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同时强调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效率。其中,将主板发审委和创业板发审委合并引起了不小的关注。
高莉称,鉴于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在审核理念和审核标准方面已经趋同,将主板发审委与创业板发审委合并,有利于统一审核理念和审核标准,优化配置行政资源,提高发行审核效率,也有利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登陆创业板市场或其自主选择的主板(含中小板)市场。
总的来说,发审委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可以为企业发行上市融资创造规范、透明、便捷的制度环境和市场条件。“打造忠诚可靠、干事创业的发审委队伍,树立风清气正、团结向上的工作氛围。”高莉称,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切实提升发行审核质量,严把上市公司准入关,防止“病从口入”,防范恶性与重大审核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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