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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订!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政府信息可不公开

2017-06-07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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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第10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迎来修订。国务院法制办6月6日就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就现行条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修订。

  这些信息可不公开

  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细化了不公开信息的规定。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细化为三类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其第十四条规定:以下信息可不予公开:

  (一)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三)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此外,有关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以及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过程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决策或者行政行为正常进行的,也可不予公开。

  同时,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除非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不公开。

  解决不同部门相互推诿问题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公开义务主体,合理设定了公开职责分工。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不够明确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在现行条例第十七条“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职责分工:

  一是规定行政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责事项由其所属部门承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所属部门负责承办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将决定向社会公开;

  三是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这有利于解决向多部门申请政府信息遭遇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况。

  扩大主动公开范围

  征求意见稿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梳理整合,扩大了主动公开的范围。

  同现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新增的要求主动公开内容包括:

  本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本行政机关实施执法检查的情况;公务员招考、录用信息;本行政机关制作的统计公报信息等。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制度,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除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还包括依申请公开。现行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相关信息,需要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为前提,征求意见稿则取消了这一规定。

  解决重复申请占用行政资源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实践中出现了部分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影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问题。

  在2017年初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部委机关行政审判座谈会上,工信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李巍笑称:“2016年,我们的同志不是在应诉,就是在应诉的路上。”工信部行政应诉案件在2013年是1件,2016年是247件。

  座谈会上披露了一起案例,有一位当事人,和妻子注册了互联网域名公司,利用域名进行倒卖,提出10万个信息公开申请,认为答得不好马上申请复议,复议结果不满意就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对于重复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大量政府信息的,可以延迟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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