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17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则完善基金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程序,完善小规模基金终止上市相关安排。
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终止上市和信息披露监管,强化分级基金风险防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近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17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与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相比,《规则》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基金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程序。引入上市委员会审议机制,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基金上市申请和终止上市事宜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二是完善小规模基金终止上市相关安排。设置基金终止上市观察期,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相关情形在观察期内未消除的,基金进入终止上市程序;为保护基金持有人权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进入终止上市程序后规定期限内采取基金转型或清盘等终止上市实施方案,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和本所会员在基金可能或已经触发终止上市条件后加强风险提示;为加强分级基金监管,对分级基金设置更严格的终止上市条件。三是加强对特殊基金的投资者保护和适当性管理。规定结构复杂、风险较高基金上市时应当有符合本所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基金管理人及本所会员应当加强上述基金的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四是加强监管,优化业务办理。进一步明确对违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信息披露负责人可采取的监管措施;取消常规业务例行停牌,简化基金上市申请材料。
本次《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17年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2日,深交所将根据市场各方的意见,及时对《规则》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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