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资本市场的乱象,我们及时亮剑,坚决亮剑,该盯住的线索盯住不放,该立案的及时立案,该彻查的及时彻查。”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日前表示。
而资本市场乱象之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在证券市场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误导和欺骗了广大投资者。“信息披露违规一直是资本市场违规的重灾区,这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造成了不良的市场影响。”中泰证券分析师刘保民表示,监管层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和管理应更加严格,使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不敢铤而走险。
针对当前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易发多发的态势,监管部门相关人士表示,证监会将坚持“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执法理念,保持一贯的决心和态度,进一步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切实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维护“三公”的市场秩序。
事实上,信息披露对资本市场的核心作用在于改善市场信息环境。从本质上看,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从理论与实践的层面看,信息披露在证券市场运作和功能发挥过程中都处于尤其重要的地位。同时,从监管层的角度看,屡屡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措施,也表达了其对于信息披露质量,即对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舜天船舶案:困难重重终寻突破口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信息披露是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情,只要纳入披露范围的信息,作为信息披露的执行者,都必须要严谨、认真、细心对待。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杜绝违规买卖股票及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公司高管人员勤勉尽责,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及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执行力度不断增大。
然而,在监管趋严、技术手段丰富,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广为运用的今天,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倒行逆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不过,这些公司最终在完整的证据链条面前认罪伏法。
根据本报记者从证监会了解到的证监稽查典型违法案例,舜天船舶就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作出“顶格”处罚。
据证监会稽查部门相关人员介绍,这起案件最初的线索是江苏证监局在调查“舜天船舶”股票异常交易过程中发现的。2015年,江苏证监局在调查该股异常交易过程中,发现舜天船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和证据,此后,证监会决定对舜天船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实行立案调查。
最终在2016年10月25日,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舜天船舶及时任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舜天船舶被处以60万元的“顶格”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军民、曹春华被处以30万元的“顶格”罚款。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调查组遇到了重重困难。”相关办案人员向记者透露,舜天船舶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事实结构复杂、层次众多,存在关联方关系未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财务造假等多重违法行为,财务造假违法行为中又存在横跨两个年度、多个科目财务数据不真实的情况。
不仅如此,舜天船舶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军民“一言堂”的情形较为突出,外加办案期间,公司高层频繁更换,新任董事长、董事履职期间,仍受到前任董事长施加的压力,为调查组查实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设置了人为障碍。
据有关办案人员介绍,面对困难,在调查组长的统筹安排下,在证监会稽查局的密切督导下,调查组成员一起发挥钉钉子的精神,齐心协力,攻坚克难:一方面全面细致地取证,另一方面大胆严谨地认定。同时,在相关当事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积极协调当地公安机关,进入看守所与之谈话,找到突破口。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发行人、上市公司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内控治理水平,切莫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增强守法合规意识,提高专业水平,切实做到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振隆特产案:IPO造假主管人员被市场禁入
除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IPO财务造假更是藐视我国发行核准制度的行为,破坏了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和正常秩序。业内人士表示,证监会将不断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对IPO财务造假行为采取“零容忍”,以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IPO财务造假“零容忍”的一典型案例是辽宁振隆特产财务造假案。2015年6月,证监会IPO专项财务检查发现,振隆特产存在存货大量盘亏等异常情况,涉嫌虚假陈述,2015年7月,证监会对振隆特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
2016年9月,证监会依法对拟上市公司振隆特产财务造假、虚假报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振隆特产被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董事长黄跃等人分别被实行8年至10年市场禁入措施。
事实上,“零容忍”也意味着监管层督促市场各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因在振隆特产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执业中未勤勉尽责,保荐机构信达证券和法律服务机构中银律所及相关责任人均受到相应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振隆特产主动撤回了IPO申请,但其造假行为已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证监会仍予以“顶格”处罚。
业内人士表示,辽宁振隆特产案向市场有力传导了证监会“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涉案主体、绝不放过任何一项违法失职行为、绝不放过任何一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坚决把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挡在IPO大门之外的决心。
时空客案:线索来自中介机构自查
不仅在A股市场,在新三板市场上,监管层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样不弱。
在时空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案件中,该公司原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恩权成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中首个被市场禁入者。
2016年4月中旬,时空客主办券商向监管机构报告,时任时空客董事长的王恩权涉嫌占用公司资金,大连证监局立即进场对时空客展开专项核查。
相关办案人员告诉记者,该案的违规手法呈现出多个特点。首先,时空客实际控制人“一言堂”是违法根源;其次,该公司内控制度完全失效;再次,该公司存在大量账外或有债务;最后,违法行为认定较为复杂。
据相关办案人员介绍,时空客案件的线索来源于中介机构的自查,实际上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资金链断裂,导致风险暴露。因时任董事长的王恩权以“占用公司资金问题”为由到公安机关自首,该公司更是受到市场高度关注。
该案件查处的结果则是大连证监局依法对时空客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时空客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恩权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顶格”罚款,同时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的臧宇和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的贺云霞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业内人士表示,时空客的违法行为严重误导和欺骗了广大投资者,在新三板市场上产生了较为恶劣的影响。该案对主要责任人员“顶格”处罚决定的作出,彰显了证监会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肃清证券市场“毒瘤”的决心,也体现了证监会针对各类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积极回应市场和社会关切,努力实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有效遏制”的良好执法效果。
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已突破一万家,该案的查处为新三板市场参与者划定了醒目的红线,同时也郑重提醒市场: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必须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行为必须恪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主办券商也应切实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促挂牌公司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及时向监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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