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阳光保险集团发布公告称,将于10月22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审议员工持股计划。
该计划基于合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持有人为对公司业绩提升和中长期发展发挥相应作用的高管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骨干员工等,包括公司创始团队成员,公司和成员公司各级班子成员、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和业务管理、科技、投资、销售等骨干员工。
该计划拟通过信托计划持有阳光保险集团股份。股份来源于股东转让、购买在公开市场发行的公司股票和公司回购等。公司代持股计划与信托机构签署信托合同。信托机构根据信托合同及持股计划方案的规定履行持股计划资产的受托管理义务。公司选任适格的信托公司作为持股计划的信托机构,并与其签订信托合同。信托合同需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不得归入信托方固有财产、信托计划的投资、信托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信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风险揭示、违约责任等必要条款。
认购价格方面,股份来源于股东转让的,转让价格即为认购价格;股份来源于购买在公开市场发行的,购买价格即为认购价格;股份来源于公司回购的,除非董事会、股东会另有决议,回购价格即为认购价格。
公告称,员工持股计划累计持有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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