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农险发展成效显著,但仍面临承保理赔不精准的挑战,与高质量发展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农险投保理赔不精准,降低了财政补贴精度、农民获得感和保障效果,并带来合规风险。因此,农险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精准投保理赔。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推进农险精准投保理赔完善了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承保理赔管理,提高农险服务水平,增强农户满意度,切实推动农险更好服务“三农”。
一、加强承保信息精准性管理,有助于精准投保
目前,种植险传统模式是保险公司根据村委/协保提供的清单数据抽查验标、收费出单。由于农业生产分散,散户比例高,保险标的坐落范围广,对土地权属、农户资料等信息校验困难,保险公司难以准确辨别投保地块与未投保地块,难以实现精准投保。养殖险则由于标的数量繁多、身份识别难、场舍内部查验难等原因,难以实现精准投保。因此,加强承保信息精准性管理是实现投保精准性的关键。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承保信息精准性管理,对集体投保类业务和规模经营主体投保类业务分别提出了验标要求,有助于实现精准投保。要求各地农业农村和林草部门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流转情况核实工作,有助于校验土地权属,确保客户承保权属真实、保险利益真实,从而杜绝伪造土地流转证明等不实承保情况。要求完善耕地、林地、生猪等基础数据与保险数据的印证对比机制,有助于校验农户资料信息,确保承保真实,杜绝虚构或虚增标的数量等情况。
二、完善理赔机制和标准,有助于精准理赔
承保不精准导致赔付与实际损失不符,并衍生出平均赔付、协议赔付等不规范的赔付方式,造成赔偿难以反映真实损失,也造成赔付概率高、亩均赔付低的状况,降低了农户的获得感、满意度以及农险实际保障效果。造成理赔不精准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查勘制度不健全。部分地区的市场主体不认真开展现场查勘定损,代之以平均赔付、协议赔付、协商赔付等不精准的赔付方式。二是定损方法和程序不规范。抽样技术规范不具体,或抽样方法与选择样本未遵照技术规范。三是第三方监督机制不健全。损失鉴定结果主要由承保机构作出,农业专家等第三方发挥的作用有限。
《通知》针对理赔不精准的主要原因,着重完善理赔机制和标准。一是要求完善查勘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制定符合当地农业生产规律的损失赔偿标准,对不同作物、不同灾情、不同生长阶段制定细化的赔付方案。同时,保险公司应及时开展查勘工作,加强定损管理,集中核赔,切实解决理赔难、理赔慢的问题。二是规范定损。要求各地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及时更新重要保险标的的损失鉴定技术规范,提高损失确定的公信力。三是健全第三方监督机制。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建立由农业专家等组成的地方损失核定委员会,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协调理赔争议。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查勘定损。
三、优化保费补贴拨付方式,有助于应收保费管理
农险应收保费产生与现行保费补贴拨付方式有关。为满足事权财权匹配原则,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要拨付到县,再由县财政拨付到公司。县级结算方式不仅降低了资金拨付效率,而且增加了应收保费的清收难度。由于各县财政状况不同,一些财政紧张县长期不拨付资金,导致保险经办机构应收保费快速增加。以某保险公司近年种植险新保业务应收保费为例,在由省级结算的省份,应收率为8.6%;在由市级结算的省份,应收率为32%;其他由县级结算的省份,应收率均在50%以上,县级结算相较省级结算应收率提高了41.6个百分点。大量应收保费不仅大幅减少公司可运用资金与现金流,影响公司经营,而且有可能积累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另外,补贴时间普遍滞后于保险责任承担期间,造成保险公司提前垫付赔款,大量占用企业资金。
《通知》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推动各省级财政部门与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结算模式,优化了保费补贴拨付机制,有助于遏制应收保费的快速增长及其带来的巨大风险,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配套效率。
四、夯实条款费率管理,增强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能力
目前,农险定价较为粗放,基本实行“一省一费”定价模式,大部分省份的费率水平较为一致,许多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相差巨大的省份保险费率相同,未能体现各省风险的差异。同时,同一省份不同地市的费率差异化同样不够。费率与风险不匹配,不利于农险可持续发展,也会诱发逆选择。
《通知》要求,保险业加快推进农险主要标的示范条款开发和风险区划测算发布工作,探索以地市为单位的差异化费率,有助于提升条款标准化水平,实现风险与费率的匹配,提高定价科学性,增强农险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加强数据共享,为精准承保理赔提供良好基础设施
制约精准承保理赔的重要原因是农险数据尚未建立有效共享机制,保险公司作业模式粗放,效率低、成本高。目前,农业灾情、产量、保费补贴、土地确权等数据难以共享,导致政府管理部门、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信息鸿沟。首先,保险机构将农险信息和农业相关数据作为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之一,将其严格保护并禁止共享。其次,由于体制与机制原因,大部分公共性农业数据资源在政府机构内部,甚至部分数据还被定为涉密数据,共享难度大。最后,政府各管理机构、保险机构之间缺乏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也尚未制定农险数据信息交换和共享的配套制度。
《通知》明确,各地财政、农业农村、林草、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共享土地承包和流转、种养殖、防疫检疫等数据信息。这有助于破除数据壁垒,推动建立农险数据共享机制,加快构建农险大数据资源跨部门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共享气象灾害、农村土地确权数据、流转数据和农业遥感等信息,为农险精准承保理赔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
六、完善准入退出机制,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
由于农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仍未完善,市场秩序有待规范。一是市场准入机制没有有效建立起来,不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二是招标不规范造成不正当竞争。部分地区招标条件与对经办主体的选择标准不太客观,对经办机构的能力研究不足,没有形成统一的基础标准,使得招标易受人为操作、主观偏好和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三是经办期限偏短。一些试点地区每年招标,造成经办主体缺乏稳定预期,诱发短期行为,使得经办主体不愿长期投入,不利于提升对参保农户的服务水平。四是没有建立硬性的市场退出机制,没有很好发挥市场约束作用,部分地区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造成市场无序竞争,市场运行成本高企,承办机构行为短期化严重。
《通知》完善了农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一是明确遴选应以基层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为前提,完善了农险市场准入机制,规范经办机构选择标准,有助于引导经营机构遴选中充分考虑保险机构服务供给能力、操作合规性、专业管理水平、创新服务能力、承保理赔能力等绩效指标,形成统一的基础标准,避免招标中的人为操作。二是明确保险监管部门要对各层级保险公司进行综合考评,加大对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力度,有助于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可建立和完善对农险经办机构的绩效评价、服务评估、群众评议、违规惩戒等机制,限制违法违规机构开展农险业务,减少服务水平低的机构的经营区域,通过经办权和市场份额的调整,促进经办机构依法经营、提升服务水平。三是明确承保机构确定后原则上不低于3年,有助于稳定市场主体的经营预期,促进经办机构加强基础投入。
七、鼓励科技赋能,有助于推进承保理赔精准化
目前,科技已广泛应用于农险,并取得明显成效,有力推进了承保理赔精准化。一方面,科技赋能使得承保更加精确。在种植险领域,利用3S、无人机、物联网等技术,保险机构能清晰识别每一种植地块,自动绘制出承保地块的形状和四至,自动计算地块面积,核准承保面积与实际面积的差距,构建“按图承保、以图管险”的3S承保模式,有助于消除虚设农户、夸大面积投保的违规行为。在养殖险领域,牛脸识别、电子芯片耳标、一拍知长重、AI智能点数等技术应用不断扩大,精准识别承保标的,助力消除虚增标的、夸大养殖数量投保的违规行为。另一方面,科技赋能使得理赔更为精准。依托3S、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保险机构建立起种植业“天、空、地”一体化的定损体系和养殖业死亡个体智能识别体系,克服传统农险在查勘定损环节面临的成本高、周期长、灾情判定不准确、损失程度难以确定、道德风险、协议理赔等一系列难题。在养殖险中,运用电子耳标、AI智能点数、脸部识别、智能测量、电子围栏、影像查重、区块链等技术,提升保险机构定损的客观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可见,科技是实现精准承保理赔的重要工具。《通知》鼓励保险公司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承保理赔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继续推进农险业务线上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改善农户投保理赔体验。政府及监管部门支持和引导行业推动科技创新应用,有利于推动农险转型升级和动能转换,促进农险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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