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代理退保”黑产案件中,司法机关主要是根据犯罪团伙作案手段上的违法行为来对“代理退保”黑产不法人员进行定罪,比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职务侵占罪定罪等。以诈骗罪判刑的还是少数,以敲诈勒索罪判刑的本案是第一例。
新增以“敲诈勒索罪”审判“代理退保”黑产案件的做法,一方面,将有计划有组织地向监管部门投诉、借助舆论压力倒逼保险公司支付超出法律及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纳入刑法的管辖范围,有利于精准打击此类恶劣行为;另一方面,引入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或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3万元-10万元以上,处3-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30万元-50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本次以“敲诈勒索罪”判决涉“代理退保”黑产不法人员可以看出,司法层面对“代理退保”黑产团伙的查处力度在逐渐变大,在罪责认定上,将“代理退保”黑产团伙代理维权等行为的认定转向敲诈勒索罪等的处罚更重的刑事犯罪,从而促使“代理退保”黑产案件一旦被立案则相关不法人员就会面临坐牢的风险,这极大地震慑了不法分子试探法律底线的想法。
此次罪行的认定将会给“代理退保”黑产犯罪团伙极大的震慑,也有利于提振保险行业打击“代理退保”黑产乱象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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