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财险部研究起草了《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业内人士透露,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在经营理念上,保险公司应不断丰富责任保险产品,改进保险服务,提升保障水平,聚焦重大战略,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发挥责任保险在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
保险责任方面,保险公司应准确把握责任保险定义,厘清相关概念及权利义务关系,严格界定可保风险范围,不得通过责任保险承保以下风险: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履约义务;信用风险;不会发生或确定发生的风险损失;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等。
在开展责任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单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行为;以担保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等。
从功能作用看,相较其他险种,责任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机会更多。监管部门一直以来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责任保险试点和推广工作。
征求意见稿同时强调,保险公司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责任保险项目时,应加强与政府部门、投保人、被保险人沟通,不得盲目扩大保障范围,对不属于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不得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
费率厘定方面,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标的特点,科学合理厘定费率,综合风险管理水平、违法行为、事故记录、诚信记录等因素设置费率浮动因子。严格按照各费率浮动因子确定与被保险人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促进被保险人主动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保险公司可参考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纯风险损失率表或费率表。
保险公司可将责任保险产品与保险服务相结合,积极发挥责任保险参与事故预防、理赔纠纷调解等功能作用,降低保险风险,化解矛盾纠纷。保险公司开展保险服务,可包含在保险条款中,也可单独提供。
根据要求,责任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签单保费的20%,应在条款中明确保险服务的主要内容。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单独提供,不计入保费。保险公司单独提供保险服务的,应签订保险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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