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银保监会下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方案》),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87家财产保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6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64家。此方案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方案提出了审慎监管、风险监管、分类监管、联动监管等四项基本原则。在监管对象划分方面,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87家财产保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6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64家。具体划分如下表。

(资料源于银保监会官网)
在监管职责分工方面,要厘清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的分工,明晰职责,各司其职,权责对等,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有效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有四类财产险公司以银保监会作为监管主体。一是有系统重要性意义的公司,它们所在集团以及本身的资产、负债和资本的规模大,营业地分布广泛,组织结构和业务构成较为复杂,所以需要重点关注、全国统筹和跨部门协调。二是互联网保险公司,它们没有实体的分支结构,并且创新业务相对多。三是农业保险公司,它们较多经营的农业保险是政策性很强的业务,全国和各地的相关制度做法在不断完善中,更需要从严监管和科学监管。四是再保险公司,它们追求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带来了网络效应和保险机构之间的连通性,对其业务和风险进行专业判断和监管的难度也较大。
具体表现在,银保监会统筹监管整体政策。包括提出监管工作目标规划和工作重点,统筹机构管理,统筹监管标准,统筹监管数据,统筹监管报告,统筹监管协商联动机制等。
不仅如此,银保监会还可结合工作需要,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与此同时,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
监管主体职责包括市场准入退出管理、非现场监测和风险分析、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准备金监管、产品监管、资金运用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监管、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等。
除此之外,方案还提出,要按照公司分支机构分布确定协同监管局。协同监管局配合银保监会或属地监管局,做好辖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
方案指出,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建立横向联动、纵向联动的有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协调一致的总体目标,建立监管联动会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专项工作交办机制等三项机制。
银保监会表示,这是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要求,为进一步统筹财险监管资源,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明晰监管职责分工,促进监管协同联动,提高监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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