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晚,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细化科创板重点支持和推动的行业范围,明确了相关企业申报流程,进一步集聚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的科创企业。
上交所表示,为落实中国证监会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规定的企业申报科创板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并发布《暂行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的3月20日,证监会发布《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首次提出科创属性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以更好地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暂行规定》的发布,则是对科创板企业申报环节的具体工作做了进一步明确。
便利符合条件企业申报
上交所表示,本次发布的《暂行规定》细化了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充分体现了科创板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包容性;将科创属性指标评价体系与科创板定位把握相对应;在此基础上,精简优化了科创板定位把握中有关自我评估、核查把关、审核问询的程序和要求。
一是坚持和把握好定位,持续建设好科创板。《暂行规定》明确将着重基于科创属性评价要求来把握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一步增强了把握科创板定位的重点和方式。有助于进一步将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的科创企业集聚到科创板,更好发挥其促进资本和科技融合的示范和引领功能。
二是进一步增强透明度,方便科创企业申报科创板。《暂行规定》结合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实践,对发行人如何自我评估、保荐机构如何核查把关的相关要求进行了优化调整,精简了优化评估和核查内容,并专门制订了示范格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评估判断将聚焦科创属性评价指标,重点突出、简便易行。
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交易所对科创板定位的把握,也将着重围绕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来问询,进一步降低发行上市信息披露成本、提高发行上市审核效率。
暂未达标企业申报通道不变
目前,科创板已上市和申报的企业,主要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指引》在总结科创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将基于该评价体系把握科创板定位。
具体而言,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如果同时符合《指引》规定的3项常规指标,或者具备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5种例外情形之一的企业,科创板应当重点支持和服务,由此可直接而简便地认定其符合科创板定位。
《暂行规定》同时明确,科创属性暂未达到科创属性指标要求但短期内能够达标的发行人,如经谨慎客观评估认为自身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可以先行提出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但需要进行相对严格的评估、核查和审核。
审核中,上交所将就发行人的科创属性向科创板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履行正式咨询程序,并参照所形成的专家意见作出审核判断。上述安排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科创属性短期内能够达到评价指标要求的企业,及时利用科创板做大做强预留了必要空间。
此外,《暂行规定》发布实施后,新申报企业的科创属性评价和科创板定位把握等事项,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暂行规定》发布前已申报企业的科创板定位把握等事项,实行“新老划断”,仍按其申报时的相关规定和实践要求进行。
纳入金融科技企业
值得注意的,《暂行规定》还对科创板重点支持和推动的行业做了进一步细化,涵盖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
同时对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深度应用科技创新领域的企业,如金融科技、科技服务等,也明确属于科创板服务范围。
针对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常规指标+例外条款”的结构(包括3项常规指标和5项例外条款),上交所表示,这是从不同角度评价企业的科创属性,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把握好科创板定位。
“常规指标”普遍适应于具有技术先进性、科创属性强的科创企业;而“例外情形”特别适用于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科创企业,是对科创板“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到科创板发行上市”等要求的具体化,也有助于克服“常规指标”相对刚性而可能产生的不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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