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7年4月底,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强化保险监管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拉开了整治保险市场乱象的大幕。
两年间,监管部门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罚重处,“治乱象”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市场秩序重塑、业务结构优化,处于转型路上的保险业,已经萌生出高质量发展的新势头。
但乱象成因复杂,整治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再次对“治乱象”工作进行部署。“治乱象”这场持久战仍在继续。
“治乱象”这场持久战正在继续推进。
朱燕祥 画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在前期乱象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将继续对重点领域重点风险开展深入整治,以巩固前期整治工作成果,防止乱象反弹回潮,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两年“治乱象”
保险乱象有效遏制
保险业“治乱象”始于2017年。
当年年初,保险业站在了特殊而又关键的时期:对行业而言,防范化解风险攻坚期、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释放期和保险增长模式转型阵痛期“三期叠加”,一些重点领域和重点公司的风险逐步暴露;对宏观经济来讲,在经济下行承压的档口,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监管部门必须牢牢守住的底线。
当年4月底,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强化保险监管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指出:“由于部分市场主体动机不纯、急功近利、贪快求全,加之一些监管人员位置不正、责任不强、履职不力等原因,金融市场乱象问题在保险业同样存在,集中体现为部分保险机构资本失实、治理失效、投资失控、营销失信、数据失真等方面,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甚至可能引发重大经济金融风险”。
一场整治乱象的持久战在彼时正处于高速增长的保险业拉开了大幕。
自2017年4月底启动治乱象工作后,原保监会公开披露了34张罚单。而在2016年,这一数字为26张。
“自‘治乱象’以来,分公司违法违规导致总公司同时受罚已经成为常态。”一家大型寿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倒逼总公司重新认识对分公司的管理,不仅仅是下任务,更是乱象治理与合规建设的主体。
“治乱象”在2018年丝毫未见放松,特别是银保监会合并后,“监管姓监”的氛围更加强烈。
原保监会及银保监会全年公开披露了28张罚单。其中,16张涉及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比如,2017年1至9月,永安财险总公司、省公司及所有开展车险业务的地市级分支机构的车损险、车损险附加险、商业三责险和商业三责险附加险相关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等14个财务类指标的148个明细科目未按照监管要求据实统计,设定取数规则不当,导致向监管层报送的明细数据不真实,形成编制虚假报告的事实。
从2018年的处罚情况来看,编制虚假报告问题成为监管重点,财险“老三家”——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及其分公司皆因此接到多张罚单。
对于摆在桌面上的问题,坚决严打严罚;对于藏在桌子下面的潜规则,绝不姑息纵容。经过两年的整治,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多次表态,保险业乱象得到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金融时报》记者在采访中也深刻感受到,保险机构对于违法违规问题不再抱有侥幸心理,无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认为,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将更有利于自身实现高质量的发展。保险业的形象也在逐步恢复,2018年,保险消费投诉量实现了近五年来的首降。
总体来看,保险业已经初步清理了行业乱象,站在了高质量发展的起点上。
牵住“牛鼻子”
公司治理仍是关键
一个久积灰尘的房间,初步清理只是第一步。
银保监会提醒全行业应看到,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成因复杂,整治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不可能一蹴而就。特别是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复杂严峻,银行业保险业仍然处于风险易发多发期,一些重点领域重点机构的风险及顽疾仍然存在。之于保险业,销售误导和理赔难、中小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薄弱等问题还较为突出。
因此,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启动“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
《通知》要求相关机构,要对照2019年工作要点组织开展自查,坚持即查即纠、立查立改。要坚持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并重,对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要及时采取措施,要将依法合规的经营理念有效传导至各业务条线和各分支机构。
具体而言,保险领域“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重点工作涉及公司治理、资金运用、产品开发、销售理赔以及业务财务数据等五方面。
乱象仅是表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很多问题的出现,表象背后的‘牛鼻子’都在于公司治理。”
也是自“治乱象”以来,公司治理之于行业的重要性才通过各种乱象体现出来。从2017年、2018年以及今年监管者公开披露的涉及保险机构监管函来看,“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内部审计、考核激励等公司治理问题牵扯着方方面面。一位中小财险公司负责人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已经认识到有效的公司治理是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前提,更是基业长青的基石。在现阶段,也是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实现金融机构稳健发展的主要保障。他还透露,该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
不过,当前中小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薄弱问题还较为突出。近日,银保监会公开披露了对燕赵财险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这张决定书源于2018年银保监会对该公司进行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评估发现,燕赵财险在股东股权、公司章程及“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发展规划、合规与内控管理、信息披露等八个方面,存在36项违法违规事实。当日同时披露的还有对都邦财险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问题也出在公司治理。
《通知》中,银行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在内的非银领域,今年“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重点工作均包含公司治理。因此,多位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公司治理仍然是“治乱象”工作中的关键问题。
“严”字当头
把握好节奏力度
“突出处罚和问责,下大力气解决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对于非银行领域各类机构整治,《通知》如此表述。
“‘严监管’不会有根本性的变化。从长期来看,一个阶段的严监管恰恰是在为未来行业的发展奠定基础、积蓄能量,没有一个人人守规矩的制度环境,保险业将无法行稳致远。”不过,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表示,监管方式正在向更加科学、更加规范转变。
在原保监会2017年发布的《关于强化保险监管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2018年发布的《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方案》强调“严”字当头的基础上,2019年“治乱象”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防风险与稳增长相结合,坚持在稳增长的基础上防风险、治乱象,通过乱象整治解决和回应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的痛点和难点,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引导资金更好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民营企业及小微企业,实现防风险、治乱象和稳增长、调结构的有机统一。二是削减违规存量问题与遏制违规增量问题相结合,坚持已发现问题整改和新问题查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三是强内控与严监管相结合,压实银行保险机构乱象治理与合规建设的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监管机构的法治意识、规矩意识,将严监管长期坚持下去。四是保持定力与把握力度相结合,既坚持对市场乱象的“零容忍”,又主动适应宏观形势变化,把握好节奏力度,严防处置风险的风险。
“治乱象”的初衷,并非要将相关业务“一棒子打死”,而是要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还原其本来面目,即为实体经济做好服务。
银保监会最新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保险公司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6万亿元,同比增长15.9%。截至一季度末,保险总资产19.1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4.2%;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7.1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9%。在自身运行稳健的同时,为全社会提供保险金额1568万亿元,新增保单件数64亿件,赔款与给付支出3318亿元,持续对实体经济发展和缓释风险提供保障。
2019年保险领域 “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要点
公司治理
股东虚假出资,入股资金来源不合法;股权关系不透明、不清晰;
公司章程约定不完善;
董监高履职前未取得任职资格,兼任不相容职务,关键岗位长期空缺;
“三会一层”履职不到位;
未按规定进行内部审计;
内控机制不健全,合规内审部门资源配置和独立性不足;
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中风险与合规指标占比过低;
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未严格落实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违规进行关联交易等。
资金运用
资金运用制度机制和投资能力要求未持续满足监管规定;
从事“假委托”;
违规嵌套、开展通道业务;
未按规定范围投资,违规投向国家及监管禁止的行业或产业,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通过融资平台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投资比例管理和集中度风险管理违规;
未按规定进行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专项外部审计等。
产品开发
产品开发设计偏离保险保障本源,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违背保险基本原理;
条款费率内容不合规,未按规定报送条款费率;
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精算假设不真实、不合理,万能账户及结算利率不符合精算规定,分红账户及红利分配不符合精算规定等。
销售理赔
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误导等问题,进行不实、不当宣传推介,未严格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
违规销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产品;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违规向商业银行网点派驻销售人员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活动;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恶意拖赔惜赔等。
业务财务数据
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偿付能力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
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费用延迟入账,非正常调节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客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承保理赔档案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虚假承保、虚假理赔;
编制和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列人员、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向相关机构、人员暗中支付利益等。(付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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