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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

2019-07-24 06:57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披露了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

  2018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34号,以下称《问题解答》),明确了内地直接保险公司向香港地区合格再保险机构分出再保险业务时,应适用的偿付能力评估信用风险因子方案。

  银保监会今日在通知中表示,现对《问题解答》第7条中有关因子方案的适用期限进行修订,予以发布。

  记者对比发现,2018年6月发布的《问题解答》第7条内容为:“本问题解答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中国银保监会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试行期满后调整相关规定。”

  而这次修订后的第7条内容为:根据本问题解答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2017年5月16日,原中国保监会(现为中国银保监会)与原香港保险业监理处(现为香港保险业监管局)签署《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险业监督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以下称《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双方在签署协议的同时即进入过渡期,在此期间,双方同意给予对方过渡性优待,即承认对方的偿付能力监管效能与己方等同或相近。

  “偿二代”下,《框架协议》过渡期内,中国内地保险机构向香港保险机构分出业务的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应如何确定?《问题解答》制定了相关规则予以确定。(韩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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