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地银保监局向辖区内各信托公司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要求,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在此之前,根据中国保监会2014年5月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二)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三)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制约很多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的正是‘近三年公司未受监管行政处罚’这一条件”。某信托业务人员坦言,“之前这一标准导致很多保险、信托很难开展业务。”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5年—2018年三年间,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到监管行政处罚的信托公司已接近半数,受罚金额从5万元—1650万元不等,其中以几十万元的处罚最为普遍。2018年上半年,银保监会在全国范围内抽查信托公司,对影子银行、交叉金融、信保业务进行专项检查。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2018年上半年抽查的5家公司已于2018年底收到监管的整改意见,处罚结果也已陆续公开。
某信托业内人士表示:“处罚的常态化使得信保合作标准的修改变得越来越迫切,此次标准的修改,对受行政处罚而无法开展信保业务的信托公司而言是一次‘松绑’。”(张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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