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保险”)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年四季度,长安责任保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52.65%,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银保监会依法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长安责任保险没有在告知书要求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决定在已采取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对长安责任保险增加两项监管措施:一是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18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基础上进行下调,下调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调幅度应高于平均值。二是上海、山东、河南及宁波4个省(市)级分支机构停止接受责任险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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