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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继续免征3年保险保障基金 政策利好下险企参与热情高涨

2019-04-11 10:34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支持大病保险业务的健康、持续经营,降低运行成本,将对保险公司承办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继续免征3年保险保障基金,免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通过政府与监管机构强有力的政策激励与引导,在医疗保障领域,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着实为众多家庭的灾难性医疗支出提供了一份“双保险”。

  激励政策不断

  大病保险是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并通过招投标方式向符合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因此,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更重要的是,大病保险制度也是对症“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剂良药。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刘永富曾表示,我国深度贫困有两方面问题,一是深度贫困县乡村,二是因病致贫。

  我国对推进大病保险发展高度重视,2012年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大病保险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动试点。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大病保险制度推向全国。大病保险连续7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工作部署层层递进。今年的目标为“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此次银保监会做出对大病保险免征3年保险保障基金的决定,是对上述《意见》的延续。《意见》明确,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这一政策着实为承办大病保险的险企减轻了经营负担,极大促进了险企参与的积极性。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7年,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免缴保险保障基金7.68亿元。

  险企承办大病保险积极性高涨

  “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业务,一方面可以获得保费收入,如果经营好还有结余;另一方面,参与该项业务后,保险公司有机会面对更大范围的城乡居民,并从事销售相关产品及拓展业务。这也是险企有动力拓展该业务领域的原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对记者表示。

  在政策激励下,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承办大病保险。中国人保2018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显示,该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项目329个,服务范围覆盖4.9亿人群,切实减轻了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太平人寿自2014年起承办广西北海、防城港、玉林三市近800万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目前已累计支付大病保险理赔金12.66亿元,累计赔付约51.15万余人次;截至2018年年底,中国人寿已开展约240个大病保险项目,覆盖4亿多城乡居民,累计为2800多万人次支付赔款600多亿元。从2012年至今,大病保险已在我国实现地域范围全覆盖,近14亿人口中,有超过11.3亿人受惠于此。

  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大病保险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保险监管机构要求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并加强对大病保险的资金管理,建立大病保险保费收入上划机制,严格按照账户类型及用途划拨和使用资金,经营大病保险应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

  今年2月,银保监会对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名单进行了梳理。调整后,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共有32家。其中,人身险保险公司有17家,财产险公司15家,并新增泰康养老、东吴人寿、吉祥人寿、利安人寿、国元农险5家险企。银保监会仍将继续对大病保险资质名单进行动态调整,推动大病保险制度平稳有序运行。

  覆盖投入成本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保险具有强大的市场潜力,可借助其机制灵活、运行效率高以及在精算、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优势,成为“低水平、广覆盖”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补充,帮助政府克服基本医保运作的人力不足和资金有限的问题。

  然而,大病保险发展并非没有任何困难。一直以来,因为部分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亏损比例较大,一些地方政府将商业保险机构的成本和盈利空间压缩在3%以内,甚至更低,几乎无法覆盖商业保险机构的直接投入成本。对此有观点认为,长此以往将会影响到商业保险机构继续承办的积极性,给大病保险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带来风险。

  对此,南开大学保险系教授朱铭来认为,“保本微利”不应该成为商业保险公司头上的魔咒。“保本”更主要是强调大病保险资金的收支平衡,而“微利”则是在大病保险基金存在一定结余的基础上,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奖励。

  有业内专家提出为保险公司减负的对策,比如以上一年度大病患者以及医疗费用发生率为测算基数,预算下一年度大病保险筹资额度,并在运行过程中动态调整盈利率,实现“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确保商业保险机构在合理范围内承担风险和收益。

  事实上,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盈利困难的一大原因在于高赔付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表示,通过加快推进社保与商业保险机构之间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患者基本医保信息和大病诊疗信息、费用结算信息等的及时共享,可使保险机构进行医疗控费和风险管控。只有保险公司参与医疗机构管理,才能形成两者的利益趋同,从而真正实现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保本微利”原则不被打破,大病保险制度方可持续稳定运行。(戴梦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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