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互动交流 办事服务 专题专栏

三类养老保险托起安稳的未来

2017-06-28 13:06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人生终有老去的时候。在慢慢老去时,岁月静好,现世安稳,成为人们内心的期待。但是,如何将这份期待转化为现实,养老体系的保障是坚实的土壤。
  为了让我国人民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本届政府做了很多努力。今年3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其中第一节便对“十三五”时期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具体规划:第一,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如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第二,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如鼓励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如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
  数月后,这三类险种出现在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这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同时“点名”要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长期护理养老保险,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税延型养老保险“只欠东风”
  这一次,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真的已经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主要面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公众,公众投保该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缴纳的保费允许税前列支,养老金积累阶段免税,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税,这也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收优惠模式。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曹德云表示:“从国际经验看,各国为推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发展,无一例外均给予了强有力的税收优惠支持。因此,我国养老制度中的第三支柱养老金计划发展,政府必须给予较为充分的税收优惠,从而调动国民参与的积极性。”
  事实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在我国酝酿已久。2009年,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 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首次提出要适时开展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试点。此后即将落地的消息频频传出,却至今未落地。
  究其原因,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总结为两个“既要”与“又要”:“既要考虑税收制度的公平性问题,使尽可能多的人从这项政策中受益,又要考虑到实务操作的可行性和便捷性,实现与税收征管系统的无缝衔接;既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税延养老的经验,又要充分适应中国的国情。”
  在寻找平衡的过程中,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一拖再拖。不过,目前试点的条件已经成熟,各方也已达成共识,更重要的是,国家政策指向明确。据黄洪透露,“一旦政策出台,保险业就可以有效地衔接,保证这项政策落地。”
  老年人意外伤害全国推广
  与“只欠东风”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不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已经在全国推广。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是老年人因遭受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事件直接导致身体伤害或死亡时,给付受益人保险金的一种商业保险。
  2016年5月,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开展这一保险的原由: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远高于其他年龄群体,不但会增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压力,也会加重老年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既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拓展金融保险业新领域,推动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又有利于缓解社会保障压力,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抗风险能力,减少因老年人意外伤害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记者在多地采访中发现,这种保费低、保障全的保险,深受老年人极其家属的欢迎。在广州,年近九旬家住荔湾区花地街的孔奶奶,2016年12月意外跌倒导致左髌骨骨折住院,住院治疗3个月。而在2016年8月一次社区宣传活动上,孔奶奶花200元为自己投保了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此外,2016年12月,荔湾区政府出资为区内户籍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购买了一份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孔奶奶出院后,其家属联系中国人寿广州市分公司提出理赔,中国人寿共赔付2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和14400元意外住院津贴。
  据悉,今年年底,广州154万名60岁以上户籍老人,都将享受到政府为其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
  长期护理养老保险正在试点
  在老年人中,还有一个特殊而庞大的群体——失能、半失能老人。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5年,我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大约为4063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8.3%。而随着我国老龄化、高龄化进程的推进,“十三五”期间越来越多的家庭将会面临照护这些老年人的考验。
  自2015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文件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医养结合的长期护理服务需求。2016年7月,人社部《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在上海、青岛、长春、齐齐哈尔等全国15个城市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今年3月,国务院《“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临终时,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从全球来看,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势头迅猛。在美国,长期护理保险已成为最受普通家庭欢迎的险种。
  近年来,我国多地先行先试长期护理制度,涌现出强调医养结合、实现“护有所保”的“青岛模式”;以政府主导的互助式保险为主体、商业化承保管理为依托的北京“海淀模式”;以险种独立、保障基本、发展补充型和叠加型商业保险为核心的“上海模式”等多个样本。
  不过,从目前来看,要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体系仍有很多工作需要逐步完善。这不仅需要我国建立起优质的老年护理服务专业队伍、保险公司提供更为丰富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同时,还需要相关部门出台配套保障措施,让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图片:朱燕祥 画)
  相关链接
  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情况
  200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 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提出,在上海“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之后,上海保监局牵头组织8家保险公司成立了试点工作专项小组,并向财政部上报试点方案。
  2013年,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披露,上海将在2013年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险等创新试点。
  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2016年,《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2017年1月底,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提出,“在试点基础上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2017年2月底,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2017年3月,财政部表示,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涉及的相关政策和技术问题,目前已基本形成政策建议。
  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明确将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及其网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

        2.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至其他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