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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措施逐步细化

2017-05-05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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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段时期,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各种因素影响下,我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存在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的问题以及金融“自我循环”和“脱实向虚”的现象。

  5月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讲话精神,从风险保障、服务国家战略、创新形式、改进监管等方面,提出了15条政策措施,旨在营造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良好政策环境,促进保险业持续向振兴实体经济发力、聚力,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构筑风险管理保障体系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积极构筑实体经济风险管理保障体系位列其四大政策措施之首。

  具体而言,首先要完善社会风险保障功能,发挥实体经济稳定器作用。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重点发展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校园安全等领域的责任保险。推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大病保险承办质量和统筹层次。推进税优健康保险在全国推广,积极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出台并落地实施。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开发产品,开展地方试点。指导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水平。

  其次要完善农业风险管理机制,推动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地方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开展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试点,探索建立农产品收入保险制度,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支农支小融资模式创新。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和农业再保险体系。

  再次要增强保险增信作用,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和出口企业“走出去”。持续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指导完善“政银保”模式运行机制。稳步推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扩大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中长期出口信用险和海外投资险业务发展。

  最后要发挥保险产品和资金优势,推动健康和养老产业发展。鼓励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发展多样化医疗健康保险服务。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医疗、养老和健康产业投资,支持保险资金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

  引导险资服务国家战略

  “大力引导保险资金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指导意见》要求,保险资金应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去产能并购重组基金,促进钢铁、煤炭等行业加快转型发展和实现脱困升级。支持保险资金发起设立债转股实施机构。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不良资产处置等特殊机会投资业务、发起设立专项债转股基金等。

  《指导意见》还要求,应支持“一带一路”建设。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关键产业合作和金融合作。支持保险资金为“一带一路”框架内的经贸合作和双边、多边的互联互通提供投融资支持。鼓励中资保险机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布局。

  应支持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鼓励保险资金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以及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等区域发展。支持保险资金对接国家自贸区建设和粤港澳大湾区等城市群发展的重点项目和工程。积极引导和支持保险资金参与雄安新区建设,探索新的投融资机制。

  应支持军民融合发展和《中国制造2025》。鼓励保险资金服务军民融合发展,积极探索保险资金参与军工产融合作模式。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的债权计划、股权计划和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

  此外,应推进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募集保险资金投资符合条件的PPP项目。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

  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形式

  《指导意见》还提出,要不断创新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形式。

  创新保险扶贫基金,助力国家脱贫攻坚战略。推进中国保险业产业扶贫投资基金,积极探索引导通过市场化产业投资开展精准扶贫。设立中国保险业扶贫公益基金。积极发挥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和上海保险交易所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平台作用。

  创新再保险和巨灾险业务模式,为实体经济保驾护航。建设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加大再保险对国家重点项目的大型风险、特殊风险的保险保障。发展巨灾保险,开展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业务。

  完善新技术、新业态保险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创新战略。研究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推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会同财政部、工信部修订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指导目录。研究启动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围绕互联网开展商业模式、销售渠道、产品服务等领域的创新。

  改进加强监管与政策引导

  持续改进和加强保险监管与政策引导,也是《指导意见》中一大政策措施。

  《指导意见》明确,要逐步调整和优化比例及资本监管。注重风险实质判断,动态审慎调整投资资产的分类和资本要求。对于基础资产为国家政策明确支持的基础设施、保障房、城镇化建设等项目,且具有保证条款的股权计划和私募基金,研究调整其所属的大类资产类别和优化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研究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的监管比例,按照基础资产属性实施穿透性监管。

  积极推进差异化监管和分类监管试点。研究推进差异化监管。研究建立保险资金非重大股权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对于保险资金投资国家发展战略和国家重大工程的项目和产品,在政策上给予适度倾斜,在产品注册、备案、审核等环节给予优先支持。

  着力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隐患。切实强化风险防范和监管,加强对重点风险领域和重点公司的风险预警。严格规范和治理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抑制产融无序结合和资金“脱实向虚”。引导保险资金秉承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稳健投资原则,为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提供长期稳定的优质资金。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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