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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题“十四五”金融服务创新模式

2021-01-25 15:35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金融业应如何利用科技创新,构建适应双循环、绿色发展等核心业务创新体系,在新发展格局下着力深耕金融服务创新“沃土”,精准把握创新着力点,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及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开局之年金融服务创新的“沃土”就是科技金融、金融科技和绿色金融,应力促其健康稳定发展,并尽快将其培植成高标准、高质量的金融“良田”。

着力深耕科技金融服务创新

《建议》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都把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放在首要位置,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瞄准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深地深海等前沿领域,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经济的发展依靠科技推动,而科技产业的发展需要金融助推。科技金融指的是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多元化和差异性的科技创新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从科技创新的“摩尔定律”来看,技术生命周期、科技企业生命周期以及科创产业生命周期越来越短,科技企业风险性大、投入资金多、创新不快则亡的特点鲜明。所以,科技产业与金融产业的融合更多的是科技企业寻求融资的过程。近几年,尽管全国各地金融机构加大了科技金融尤其是科技信贷(如科技贷、高科贷、科贷通、云税贷等)的支持力度,但进程仍较缓慢,信贷覆盖面较小,创新的金融产品还不能很好满足科技企业的需求。更重要的是,银行科技金融理念仍然比较落后,大型商业银行仍热衷于为大项目大企业优先提供贷款融资服务,科技型企业和小微企业日益增多。多元化经济结构的信贷需求与单一结构信贷供给不对称的矛盾凸显,广大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特别是知识产权融资需求难以充分满足。其次,科技保险创新发展滞后。目前科技保险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产品比较单一,创新严重落后于实际的市场需求。科技保险在风控方面的水平,截至目前在整个金融行业中相对滞后。还有,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不活跃。我国民间投资普遍接受的是短期投资,对于5到10年的风险投资难以接受。这些投资虽会获得超额利润,但短期内没有任何回报;部分个人投资者不信任创业投资机构,而这种不信任,极大地影响和限制了产业投资行业的发展。

开局之年,科技金融服务创新的着力点在于:第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融资运营服务体系。知识产权融资作为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要途径,对科技创新主体经济运营的良性循环具有重要作用,但过去却是科技金融中的短板。开局之年,各地应增加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和服务工具创新,完善质押融资工作的长效机制,探索多样化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2020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提到,要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发展专业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技术经理人。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知识产权融资产品创新。此外,各地还可以探索建立“产业创新—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运用—高价值专利融资—产业发展”五位一体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服务机制,深化科技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第二,充分发挥科技保险的支持作用。科技保险对科技企业而言是一种有效的风险保障机制。企业只需要缴纳少量保费,就可以转嫁创新中的重大风险。既大大减少了企业为应对意外情况发生而预留的灾备资金,又可以保障企业免遭创新失败而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损失;通过发挥科技保险的风险缓释功能,还能够降低科技创新项目的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开局之年,我国科技保险将积极研发推出网络安全险、集成电路险、软件险、智能传感器险等险种,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除此之外,科技保险还可以为科技产业发展提供一系列附加服务,如增信服务、全生命周期的服务等。令人欣喜的是,2020年12月中旬,全国首个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落地武汉东湖高新区,同时《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总体方案》也正式发布。该方案支持在东湖高新区先行先试搭建的“政府、银行、保险、担保、创投”五位一体的科技金融平台,升级完善覆盖科技创新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产品体系。该方案还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等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着力解决我国在高科技产业上“缺芯少魂”问题,配套推进研发设备险、专利执行损失险等险种,实现精确化、定制化的保险产品与服务供给,为全国保险业服务科技产业发展创新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第三,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实际上,无论是创业投资还是天使投资都属于风险投资的范畴,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开局之年,要加快培育形成各具特色、充满活力的创业投资机构,积极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推动天使投资事业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鼓励信托公司遵循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积极探索新产品、新模式,为科技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投融资服务;建立股权债权联动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充分发挥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通过这些措施,激励创业投资机构更好地为科技企业提供投资服务。

着力深耕金融科技服务创新

《建议》指出,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1月4日召开的央行工作会议强调,提升金融科技应用和管理水平。可以说,上述金融机构科技金融服务创新应是建立在金融科技发展基础上的。金融科技通过利用各类科技手段创新传统金融行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升效率并有效降低运营成本。换言之,主要是由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前沿技术带动,对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服务业务供给产生重大影响的新兴业务模式、新技术应用、新产品服务等。如果对比中外情况就会发现,中国在金融科技领域起步相对较晚但发展十分迅猛。从1993年到2013年的金融科技1.0时代是政策主导、资本扶持;从2013年到2018年的金融科技2.0时代是科技推动金融创新;从2019年到2020年的金融科技3.0时代是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释放产能。经过2020年的布局,中国金融科技正在成为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而新冠肺炎疫情给中国金融科技发展提供了绝佳契机和应用场景支持,金融行业加快了数字化转型的步伐,使非接触式的数字支付、网络信贷及网络理财等领域得到快速发展。

与之相对,金融科技监管的重要性逐渐被决策层认识并付诸实施。2017年5月,央行新成立的金融科技委员会将定位侧重于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与统筹协调。2018年12月,央行会同相关部门,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等10个省市启动金融科技应用试点,重点围绕加强金融科技应用、做好顶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据资源融合运用、强化监管科技应用等四方面为金融科技服务实体经济提供实践经验和相关借鉴。2019年8月,央行印发《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以下简称《发展规划》)明确了未来三年金融科技的重点任务。其中之一就是强化金融科技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基本规则体系。2020年初,中国版“监管沙盒”试点率先在北京正式落地,并在各地呈现加快态势。2020年4月27日,央行宣布支持在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等6市(区)扩大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引导持牌金融机构、科技公司在依法合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赋能金融,纾解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普惠金融“最后一公里”等痛点和难点。2020年10月,央行发布了《中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白皮书,推出了符合中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此外,还颁布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可以说,近几年来,金融科技监管不断加强。

开局之年,金融科技服务创新着力点在于:第一,应努力实现《发展规划》所定目标任务。《发展规划》提出,到2021年,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的“四梁八柱”,进一步增强金融业科技应用能力,实现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协调发展,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推动我国金融科技发展居于国际领先水平,实现金融科技应用先进可控、金融服务能力稳步增强、金融风控水平明显提高、金融监管效能持续提升、金融科技支撑不断完善、金融科技产业繁荣发展。一些商业银行在2020年纷纷将金融科技提升到了战略高度,构建敏捷的业务能力,推动数字化、智能化、生态化转型,抢占金融科技新一轮竞争的制高点。如农业银行制定了信息科技近期发展规划(2020-2021年),邮储银行制定了新一轮大数据五年(2020-2024年)发展规划,期望按照这些规划一步一个脚印扎实前行。

第二,进一步强化金融科技的应用。有专家预测,2021年,对金融服务价值链的冲击或将出现,并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小型企业客户市场争夺战加剧;二是薪资科技将获得更多关注;三是财务健康监管将更加严厉;四是“金融科技即服务”平台应运而生;五是银行强化金融科技解决方案诸如集成提供商、支付中心、数字核心等。在强化金融科技的应用方面,应以重点突破带动全局发展,规范关键共性技术的选型、能力建设、应用场景以及安全管控,全面提升金融科技应用水平。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还应赋能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合理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丰富服务渠道、完善产品供给、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金融技术困难问题,使金融科技创新成果更好地惠企利民。

第三,增强金融科技监管及金融风险技防能力。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运用金融科技提升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管控和金融信息保护,做好新技术应用风险防范,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增强金融科技监管,推动中国版“监管沙盒”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建立健全监管基本规则体系,加快推进监管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探索金融科技创新管理机制,服务金融业综合统计,增强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还应夯实金融科技基础支撑,持续完善金融科技产业生态,优化产业治理体系,从技术攻关、法规建设、信用服务、标准规范、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支撑金融科技健康有序发展。更重要的是,应严格按照中央精神办事,对金融科技领域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让金融科技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促进更公平的市场竞争,消除行业垄断。通过标准化构建金融科技生态圈,推动金融科技标准国际化,在把握国际标准发展脉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金融科技领域的国际标准研制,增强全球金融科技发展的话语权,以提升我国金融科技标准的国际影响力。

着力深耕绿色金融服务创新

《建议》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强调,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要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进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降低碳排放强度,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力争我国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前达到峰值,力争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年的央行工作会议提出,引导金融资源向绿色发展领域倾斜,增强金融体系管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的能力,推动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碳排放权合理定价。绿色金融是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不仅可以促进环境保护及治理,而且更重要的是引导资源从高污染、高能耗产业流向理念、技术先进的部门。所以,绿色发展或低碳发展离不开绿色金融的支持。

近年来,中国金融系统在发展绿色金融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中国绿色金融政策稳步推进。2016年,央行等部门制定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这是指导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的顶层设计文件。4年来,中国绿色金融政策框架不断完善,央行推动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环境信息披露等具体政策逐步落地。目前,央行正在修订《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将传统化石能源的生产、消费类项目移出支持范围,增加气候友好型项目,彰显履行减排承诺的担当和决心。同时,央行进一步强化政策激励,对银行绿色金融业绩进行评价。二是绿色金融产品不断丰富。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领域都有长足发展,涉农绿色保险、清洁能源保险、绿色信托等产品逐渐成熟。最新资料显示,截至2020年6月,中国绿色信贷余额已逾11万亿元人民币,位居世界第一,绿色债券存量规模约1.2万亿元人民币,位居世界第二。2020年以来,中国的金融机构还积极发行了抗疫主题绿色债券,为推动中国绿色复苏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建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2017年以来,中国先后在广东、浙江、江西等六省的九个市(州、区)建立了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支持试验区在绿色金融政策架构、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已取得阶段性成功经验。眼下,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拟将申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在搭建绿色金融政策架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服务、研究建立统一的绿色金融服务标准、配套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利用金融科技发展绿色金融等方面深化探索。

开局之年,绿色金融服务创新的着力点在于:第一,绿色金融要致力于支持实现“30·60碳目标”。应以未来“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为约束条件,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标准,在对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绿色金融标准的修订过程中,保证绿色金融支持目录中的项目在支持其他环境目标的同时,不损害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创造条件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纳入审慎管理框架,高质量建设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加快形成有利于碳减排的体制机制。系统性推进碳排放权和碳金融市场发展,提高碳价格形成效率。要建立覆盖面更广的、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并逐步将披露要求扩大到金融机构,碳排放和碳足迹应该成为披露的基本要求;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并适时要求其披露环境和气候风险敞口、压力测试或情景分析结果。深入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基层实践,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率先提出“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第二,鼓励试验区积极探索绿色金融发展新模式。鼓励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进一步扩围,推动绿色金融支持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清洁交通等领域创新发展,在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积极借鉴推广湖州市和深圳市探索绿色金融发展新模式的先进经验,湖州将绿色金融机构、金融人才、绿色技术等资源进行有效聚集融合,打造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构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政策体系和产品服务体系,创造出绿色金融产业化的发展模式,让绿色金融助力产业升级和城市发展。深圳在全国率先建立绿色金融法律体系,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要求金融机构建立绿色投资评估制度,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前评估和投资后管理;创新绿色信贷品种,推广新能源贷款、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能源信贷品种,创新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生产、绿色建筑、个人绿色消费等绿色信贷品种;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绿色建筑质量险、绿色产业产品质量责任险以及其他的绿色保险业务。

第三,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绿色金融业务创新力度。支持商业银行积极向“赤道银行”转型。“赤道银行”是指在项目融资中采纳“赤道原则”的银行。截至目前,全世界共有112家金融机构采纳“赤道原则”。我国目前共有6家赤道银行,即兴业银行、江苏银行、湖州银行、重庆农商行、绵阳市商业银行和贵州银行。在当前绿色发展方式已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主流趋势的情况下,积极采纳“赤道原则”能够彰显商业银行致力于践行绿色金融、履行社会责任的使命感,持续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所以,商业银行应不断扩大绿色信贷支持范围,并能积极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常态化发展。更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好绿色发展市场化机制和资本市场融资渠道,积极推出合同能源管理、特许经营权质押、绿色产业基金、绿色担保基金以及碳排放、绿色融资租赁等新兴产品和服务,全面提升绿色金融综合服务能力。积极支持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举措,提高碳汇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 (ESG)信息披露的积极性,积极带头向“30·60碳目标”迈进。支持保险机构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全力配合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在环境风险较高领域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研究将生态损害赔偿、渐进性污染等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的可行性,进一步提高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简化索赔资料,优化理赔流程,进一步提高理赔效率,完善损害鉴定评估程序和技术规范,及时帮助救济污染受害者,降低对环境的损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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