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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或试点!

2020-06-17 10:26
来源:金融时报

据财联社报道,近期监管向相关机构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实施方案》(第一消费金融:此两份文件下文称“文件”),提出将进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试点。

地方AMC获得准入

监管要求相关机构于6月5日前提交对文件的反馈意见,收集相关银行不良贷款需求,以及2019年2020年5月末的对公和对个人不良贷款存量、增量和处置相关数据。

按照自主参与的原则,此次参与试点的银行包括六大行和十二大全国性股份行,试点参与不良资产收购的机构包括五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五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文件称,银行可以向全国性AMC、地方AMC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且地方AMC应当经营管理状况较好、主营业务突出、监管评价良好,并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同意意见;地方AMC可以受让本省区域内的银行不良贷款,今后参与试点的地方AMC根据具体情况及市场需求等逐渐放开地域限制;五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债转股为目的受让试点范围内的对公不良贷款。

个贷转让范围与合规

文件明确,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但是,禁止对虚假个人贷款、个人教育助学贷款、银行员工及亲属在本行的贷款,以及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贷款等在内的五类不良贷款禁止转让。

而根据财政部、原银监局联合发布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八条规定,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的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这里的“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AMC的行为。

从禁止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资产,到试点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资产,这种变动的原因耐人寻味,但对市场而言却是诞生了新的合规机会。

在某持牌头部消费金融公司年会的记者问答环节,该司创办人赵某庆回答第一消费金融提问时称,该公司的贷款处置靠公司内部催收,拒绝向外部转让个人贷款资产的原因是担忧不合规,避免产生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涉嫌违规违法风险。

近年来,六大行、十二大全国性股份行通过助贷、联合贷的形式参与消费金融增量市场,获得以个人消费贷款为代表的优质个贷放量、牟利机会,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个人不良资产。

文件允许批量转让个人消费贷款在内的个贷不良资产,打开了一条新的合规通道,比如一家持牌或者非持牌消费金融平台,通过与六大行、十二大全国性股份行合作以助贷或联合贷形式放贷形成消费金融不良资产,再将消费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给地方AMC,避开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违规这顶达摩克拉斯之剑的威胁。

更加激发想象力的是,市场上的大小贷后催收公司,可以通过持股地方AMC的方式,获取六大行、十二大股份行无论是独立自主放贷还是依靠助贷、联合贷等事实上获客、风险一定程度上外包的方式放出去的贷款形成的消费金融不良资产,完美地避开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违规嫌疑,有效应对警方的合规质询和防范肆意打击,避免钱财散尽人进监狱的催收结局。

禁止抽屉协议和暴力催收

文件称,严禁在转让合同之外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条款等,杜绝虚假出表、虚假转让、逃废债务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债务关联人进行利益输送、转移资产。

关于催收这个敏感问题,文件称,AMC应建立个贷的相应催收制度、投诉处理制度,配备相应机构和人才队伍;AMC、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受让的单户对公贷款,不得再次转让给原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AMC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委托专业团队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禁止AMC暴力催收不良贷款;采取委托清收方式的,严禁委托有暴力催收行为、涉黑犯罪等违法行为的机构开展清收工作。

征信记录方面,文件表示,不良贷款转让后,债务人的银行征信记录变更等权益一并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根据债权后续清收处置情况决定是否清除或变更不良征信记录。

文件显示,监管已批复同意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试点方式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和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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