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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专项资金贴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可贷15万元

2019-10-30 06:57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本网讯 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提升和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财政部于近日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对2015年公布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稿指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财政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励补助政策方面,修订稿指出,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

  修订稿明确,符合“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这三项规定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此外,修订稿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徐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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