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29日,大同市金融仲裁院办结第一起金融消费纠纷,出具了仲裁调解书。通过仲裁,举报人史某某得到了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赔偿款。此举有力地维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积极作为,不断探索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新路径取得的新成果。
近年来,随着金融业快速发展,大同市金融业务品种、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但也导致金融消费纠纷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消费纠纷逐年上升。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通过对近3年收到的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其中一些金融消费纠纷案例,如:银行卡盗刷、存单变保单、委托理财、P2P跑路、非法集资等事件,消费者投诉后,由于举证取证相对困难,事实确认难度较大,大多数金融消费者又不愿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给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消费者都带来了较大困扰,亟须构建第三方、独立、公正、快捷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作为专业化、类司法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程序简便、结案快、费用少、一裁终局等显著优点,能大大节约双方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有利于金融纠纷的快速解决。鉴于此,2018年9月,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提出设立大同金融仲裁院的构想。
2018年10月,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先后5次与大同市仲裁委协商沟通,双方在减免仲裁费用、缩短办案时间、调解机制建立、仲裁协议(条款)制定等方面达成初步共识。与此同时,大同市中心支行与大同市金融办、大同市银监分局以及银行业、保险业及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等6家行业协会进行协调,多次召开座谈会,充分征求意见、反复论证,获得了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2018年11月,《关于组建大同金融仲裁院的实施方案》出台,对金融仲裁院的机构设置、设立背景、设立原则、受案范围、实施步骤等作出了规定。金融仲裁院理事会作为金融仲裁院的决策机构,将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吸收为理事会成员,各金融机构具备中、高级技术职称、综合业务水平较高的负责人组成了专家咨询委员会,按照仲裁法规定的条件,在金融管理部门、消协、律师事务所和金融机构中选拔了仲裁员,组建了仲裁员队伍。《大同金融仲裁院管理暂行办法》从八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金融仲裁案件的立案、受理、审理、收费、时限等相关制度,特别明确了调解贯穿始终的原则、金融仲裁特别规则、金融仲裁“60日”审结、金融仲裁费用六折优惠收费规则等。
2018年12月6日,大同金融仲裁院创立大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大同金融仲裁院管理暂行办法》,审议通过并聘任了大同金融仲裁院第一届理事会成员、金融仲裁专家、金融仲裁员。(田晓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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