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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互金协会:排查互联网平台与地方交易场所合作情况

2017-12-29 16:00
来源:金融界网站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下发《关于排查辖区互联网平台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合作情况的通知》。要求,一是规范开展业务,加快合规整改。包括,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二是自查自纠“现金贷”业务。对“现金贷”业务开展自查自纠,报送“现金贷”业务规模、存量违规业务规模及下一步整改计划,并形成自查整改报告。三是自查交易场所合作业务。
  具体如下:
  各会员单位,根据《关于规范薹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2017)57号)、《关于排查辖区互联网平台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合作情况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5号),以及深圳市金融办规范整顿网贷机构业务工作的要求,现督促各会员单位针对以下事项开展自查工作:
  一,规范开展业务,加快合规整改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貸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二、自查自纠“现金贷”业务
  各会员单位应对“现金贷”业务开展自查自纠,报送“现金贷”业务规模、存量违规业务规模及下一步整改计划,并形成自查整改报告。“助贷”机构应报送业务开展情况,严格按照141号文要求规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相关报告于2018年1月5日前报送至协会邮箱。
  三、自查交易场所合作业务
  各会员单位应对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违规合作业务开展自查自纠,填报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合作情况统计表,并于2018年1月3日前报送至协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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