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 12月2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表明,金融信息服务使用者发现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金融信息含虚假信息的,可以向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
具体看来,《规定》第八条详细列明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相关内容,其中包括: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此外,该《规定》明确指出,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相关内容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进行约谈、公开谴责、责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崔启斌 李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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