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发布,并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对比两高2009年的司法解释,此次发布的《解释》将恶意透支数额标准上调5倍;同时增加了对“非法占有”行为的界定,要求银行应当参考个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等多项综合指标,不再只以未按规定还款就界定为“非法占有”。
定罪标准上调
融360信用卡分析师邱苗向《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解释》将原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上调: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规定修改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的情形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规定修改为“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则由原来“100万元以上”的规定修改为“500万元以上”。同时,《解释》还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的原则。
除调高对“恶意透支”的量刑标准外,《解释》对“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方式进行细化,仅限于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部分,不包括因此产生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原解释中仍使用了“滞纳金”)、各类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部分。而已经归还的金额,视同为归还实际本金。
邱苗表示,此前在一些司法实践中,部分银行在起诉中将持卡人逾期后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年费等一并列入透支额度中,造成法院在实际的案件中对持卡人的量刑采用了从严的判决。《解释》可以有效避免持卡人的透支额度随着逾期年限增加而提高的问题,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原则。同时还强调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
此外,《解释》增加了对“非法占有”行为的界定,要求银行应当参考个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等多项综合指标,不再只以未按规定还款就界定为“非法占有”。
“现在有一些持卡人在使用了信用卡后,因故无力偿还,而非不想归还。虽然所叙述的情况难以区分真伪,但银行发行信用卡的本意,也不是为了将逾期用户‘一棍子打死’,能够最终还款毕竟是最好的结果。”信用卡专家董峥表示,“能否通过对用户还款逾期情况的区分,对相应的用户进行区别对待,考验发卡银行的风控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解释》明确“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邱苗表示,“此前部分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并没有收到银行逾期等告知,最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恶意逾期。《解释》明确了银行催收的有效性,既可以让持卡人尽量还款,也避免了银行通过单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无法有效告知的情况。”
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2009年发布的原有司法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相关规定,已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亟待修改完善。”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解释》进一步完善了信用卡相关法律定义与业务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释起草人之一耿磊坦言,恶意透支刑事案件的量刑整体偏重。“相对于其他金融诈骗犯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类型,恶意透支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但在实践中却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甚至全部金融诈骗犯罪的绝对多数类型,且重刑率持续上升。”
根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相比2009年,201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147%,信用卡授信总额度增长1100%,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比例下降59%。
“近年来,由于信用卡业务盈利能力强劲,各家银行纷纷加大信用卡业务布局,谋求以信用卡为发力点,推动银行零售转型。央行发布《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6.59亿张,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张,信用卡发展进入了快车道。”邱苗对记者表示,《解释》从司法层面对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有效避免误伤部分信用卡透支用户,有利于维护持卡人的利益,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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