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银保监会在《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中提出,支持银行业进一步加强与互联网、大数据的融合,探索全流程线上贷款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践表明,以互联网信贷为代表的零售业务创新不仅提升了服务小微企业的效率,更是改变了传统金融服务供给方式。作为我国金融业支柱的银行业机构积极借助互联网渠道,通过自创应用场景,运用金融科技,优化风控审批策略,推出一系列互联网零售业务服务产品,极大地提高了普惠金融服务质效。但是基于金融业务的高风险性,现阶段零售金融服务创新中的一些问题也需关注。
创新特点
(一)产品功能日趋多元。互联网环境的开放性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创新提供更多的拓展空间。随着金融科技的广泛应用,银行业机构积极探索金融供给侧结构性创新,传统零售金融业务模式逐步开始由线下向线上迁移。特别是国有大型银行以及定位网络银行的民营银行率先发力,利用已有或关联企业的数据优势,搭建本行或嵌入已有网络平台,推出互联网零售信贷产品。股份制等中型银行在推出本行互联网资金端服务的同时,积极试水信息中介产品,满足小微企业资产端需要。城市商业银行及农商行在与头部互联网平台开展合作的基础上,积极开拓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存管等账户管理服务。
(二)业务规模发展迅速。银行业机构作为资本密集型行业,具备互联网金融的科技研发能力,天然地适应互联网技术周期短、易于复制,需持续投资的特点。以互联网信贷产品为例,往往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研发并上线多款产品,并且利用银行业的营销、声誉优势,在线上线下迅速进行推广。同时依据产品市场的变化与各地区反映,快速进行调整优化,实现各子市场的产品差异化。此外,针对大额授信客户的金融服务虽未完全互联网化,但也可从贷前审批、贷中审核到贷后管理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开展。
(三)客户体验持续提升。互联网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的直接反映是现阶段零售金融竞争的加剧、场景应用的广泛、风控措施的多样,为广大中小微企业用户体验的持续改善奠定了基础。当前,持牌金融机构、非持牌助贷机构、互联网企业均已深度介入以小额贷款为主的零售金融服务领域。而且,为扩大市场占有率,提升用户使用量,产品应用场景也不仅局限于消费提现、经营采购,还开发出车险、旅游、采暖等用途。同时,针对不同应用场景,各参与主体也采用了多重风控措施,在运用大数据模型为申请人进行风险画像的基础上,开通理财、存单、国债、房产等多种质押手段,简化申贷程序,提升用户体验。
存在的问题
(一)科技风险。借助互联网开展金融供给创新首先要严防科技风险,持续提升科技运维能力。可是由于各金融机构科技投入、人才储备的差异,业务服务的稳定性,信息的保密性、产品的安全性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个别中小银行自身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灾备系统建设存在不足,甚至出现业务中断等极端情况。上线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如管控不力易出现系统风险。此外,随着业务规模的持续增加,客户数据信息保护能力也有待提升。
(二)信用风险。当前互联网零售金融服务快速发展。加上P2P退潮,大量小额借款人转向正规平台,信用风险不容忽视。在实际操作中主要体现在,贷前准入环节,借款人可能出现在多个平台或借用多人身份证申请贷款,进行过度借贷甚至骗贷的问题。放款环节,真实用款人可通过控制申请借款人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归集,进而开展民间借贷、房产购买或为股市进行场外配资。贷后管理环节,由于零售业务笔数多、周期短、金额小、分布广,贷后跟踪往往流于形式。
(三)合规风险。基于互联网的零售金融本质仍属信贷领域,必须遵守国家金融相关业务法律法规,这也是金融创新不能碰触的红线。但实际业务开展中,由于借款资金用途为自主填报,审批系统无法判定资金真实用途。这存在规避个人贷款管理相关制度法规的可能。而且,个别地方机构办理异地资金存管业务时,违背了机构不出县(区)、业务不出县(区)的市场定位。面对新形势对金融供给质效提出的更高要求,银行业务创新需要不断提高政策敏感度,在提高服务的同时及时规避合规风险。
相关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互联网金融科技标准框架,明确互联网关键端口、网络传输、数据保存以及灾备系统等级制度,将系统等级作为业务审批的重要依据。健全及时反映风险波动的信息监测系统,完善业务规范等信息发布管理规则。持续丰富征信体系,将持牌机构、非持牌机构的投资、融资行为以及法院执行、纳税信息均纳入征信报告,发挥信用惩戒机制。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支付结算机制,适时动态监管线上线下、国际国内的资金流向流量,将所有资金流动置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视野之内。
(二)优化新型零售产品内控管理。零售业务应坚持为小额、短期、以满足日常生产生活需求为目的,谨慎发放大额、长期的贷款,不得用于投资。设置借款人及其家庭收入偿债比,合理确定贷款的金额和期限,分别限定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贷款额度和所有贷款总额度,避免居民过度负债。严格贷前交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加强贷中受托支付审查和资金流向监测,强化贷后贷款用途验证和后续管控工作。建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名单制管理制度,加强资质审查,审慎受理审批推荐业务。
(三)引导银行业务创新良性发展。各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根据自身行业定位,科学谋划业务发展策略,避免一哄而上式的业务创新。国有大型银行应运用资金、人才、市场优势,开发高技术含量的金融产品,弥补小额普惠金融服务短板。同时小型金融机构应专注服务属地客户,开发个性化、定制化投融资产品,培养辖内企业及客户忠诚度。监管部门针对创新产品运用监管沙盒,依据云计算、大数据、生物识别、移动终端可信执行环境等标准,选定试点机构在特定范围内先行先试,待时机成熟在全国进行推广复制。(李南妮 许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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