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以及基金监管等进行统一规范。
在支付范围方面,《指导意见》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原则上按规定支付定点机构提供的评估费用、服务费用,以及依法依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产生的费用。同时,明确区分基本医保、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和情形,原则上不得重复支付。支付标准方面,《指导意见》要求综合考量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参保人员基本保障需求与长期护理服务供给情况,合理确定护理服务、评估服务的支付标准并坚持动态调整。
在基金监管层面,《指导意见》提出,重点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行为、护理服务行为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等的监管,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社会监督、智能监管等常态化监管范围,探索将监管延伸到个人。加强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服务收费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收费价格的动态监测,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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