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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透明度 更好保护投资者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监管升级

2026-03-03 11:28
来源:金融时报

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发布后首部配套出台的行政规章,《办法》以七章44条的制度体量,系统建构起涵盖义务主体、披露内容、披露方式、频率要求、禁止性规定、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的完整规则体系,标志着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从原则性指引走向系统性规范。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通过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责任,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有利于提高私募基金运作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健全私募基金信披制度体系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是投资者掌握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制度,也是提高私募基金投资运作透明度、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的重要保障。然而,私募基金作为面向适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特殊投资组织,其信息不对称程度较公募基金更为突出。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近年来,私募基金领域纠纷频发,相当比例源于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相关监管规则模糊、违规成本低等行业顽疾,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掌握基金运作情况,难以判断底层资产风险,对关联交易、估值方法等关键信息缺乏知情渠道。

《私募条例》在行政法规层级强调了信息披露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规范行业秩序中的重要性,而《办法》则在部门规章层级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

《办法》是首部落实《私募条例》的行政规章,旨在建立健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全面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优化监管安排。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迅速发展。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1月末,存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1.9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3.9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2.4万亿元。

全面压实各市场主体责任

据了解,《办法》包括总则、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清算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界定是整个规则体系的逻辑起点。《办法》全面压实各市场主体责任,确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明确要求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定要求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并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一安排体现了“谁募资、谁负责”的责任归属原则,符合信息生产者承担披露义务的一般法理。

《办法》对托管人的要求较以往规定有明显强化。托管人不仅须履行与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职责,还须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财务情况等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当发现管理人涉嫌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或失联等重大情形时,托管人负有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义务。这一安排实质上赋予了托管人“第二道防线”的功能,有助于形成对管理人的制衡机制。

《办法》明确销售机构的信息传递责任及关联方配合义务。销售机构在接受委托披露信息时,须按照不篡改、真实准确的要求执行,不得对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篡改。同时,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须主动告知与信息披露相关的事项,配合管理人履行义务。这一安排弥补了以往监管中关联方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制度漏洞。

针对私募基金运作特征,《办法》全面细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细化全流程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信息披露的对象、原则、内容、方式、频率、禁止性规定等,细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清算报告的具体披露要求。要求应当按照非公开方式向持有该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构建双层监管体系

《办法》的出台填补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专项行政规章的制度空白。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分析认为,《办法》与《私募条例》形成有效衔接,将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自律管理”的双层监管体系,完善私募基金监管规则闭环,为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助力私募基金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是全面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优化监管安排的重要举措,通过规范有效的信息披露,优化监管基础制度,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组织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信息披露行为监管,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同时,中国证监会将持续落实《私募条例》,围绕私募基金运作重点环节出台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完善私募基金全流程监管规则,不断夯实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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