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度,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别从投资、融资和支付层面推出一揽子便利政策,包括允许外商直接投资(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深化FDI方面,《通知》提出取消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据李斌介绍,这意味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FDI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直接开立相关账户并汇入资金。
同时,《通知》明确取消了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也就是说,FDI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相关资金可直接划转至相关账户。“此项政策前期已在部分省市试点,运行良好,现推广至全国实施。”李斌说。
《通知》还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具体来看,FDI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可以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科研机构引资、科技企业跨境融资将获得更多政策利好。《通知》明确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FDI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和汇兑手续。此为前期在部分省市实施的“科汇通”试点,现推广至全国。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进一步提升至等值2000万美元。
在房地产市场过热时期,国家外汇管理局从防范“热钱”投机炒作角度出发,曾配合出台“非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金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措施,为房地产市场阶段性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悉,本次出台的《通知》在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时,取消了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对此,李斌介绍,近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变化,房地产行业相关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基于此,相关外汇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优化调整,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助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为满足更多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等合理购房需求,推动区域融合和人才流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还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先结后补”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根据《通知》,境外个人在满足条件下,可以在取得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需要强调的是,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仅是在银行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的审核程序优化,并未改变现行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李斌说。
此外,《通知》还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银行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提升企业便利化业务体验,助力优化外资来华投资兴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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