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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 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

2025-06-13 10:32
来源:金融时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深化两岸金融领域融合发展,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通知》明确提出,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及在《通知》施行前已提前执行的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通知》针对非上市企业制定了差异化实施方案:自《通知》施行之日起,非上市企业在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时,可以就采用一项或多项《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作出会计政策选择。非上市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可以自2025年1月1日起选择采用《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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