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了解到,为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推动同类业务实施统一监管标准,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管理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全面覆盖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实现产品情况“三清”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总体来看,《办法》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托管协议、发行公告(或报告)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及收益分配情况,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为处理统一监管标准和产品间客观差异的关系,《办法》立足“同一业务、同一标准”,统一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提升监管一致性。
例如,《办法》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中就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不得有八类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对私募产品信息进行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诋毁其他产品、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或销售机构;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管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于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
《办法》还充分尊重三类产品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一方面,区分公募和私募产品要求。另一方面,持续完善后续自律要求。
考虑到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普通公众,投资者门槛、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整体相对较低,对其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披露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对私募产品则参考同业监管实践,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
在自律要求方面,《办法》明确,在遵循信息披露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相关行业协会和产品登记机构应当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作出细化规定,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目前《办法》尚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对于何时正式实施,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拟将实施时间设定为正式发布后半年左右,以便银行保险机构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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