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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对简化信访及办理程序等提出更明确要求

2025-03-24 11:18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3月21日,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发布信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含总则、信访工作体制、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监督和追责、附则共6章53条。对信访事项依法分类处理、简化信访及办理程序、推动申诉求决类事项调解和解等方面提出更加明确的工作要求。

《办法》规定,金融监管总局系统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本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住所)不清的除外。

信访承办部门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交由本级信访工作部门予以登记。对本级信访工作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本机关、单位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本机关、单位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办法》还提出,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金融纠纷调解机制。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指导调解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据《办法》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信访事项,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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