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3月1日起,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境内保险公司,不再执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0亿美元的规定。
2024年10月,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其中对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境内保险公司资质要求作出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对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境内保险公司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制定《通知》是金融监管总局有序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内地保险公司吸引港澳优质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优化股权结构,也有利于深化与香港、澳门的开放合作,促进港澳长期繁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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