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自2月15日起施行。
司法部、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负责人介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关系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等问题。出台《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制定《规定》主要遵循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分类施策、坚持从严监管的思路。聚焦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针对行业特点,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了特定的监管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问题,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规定》明确对各类中介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二是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三是规定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将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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