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足主责主业,增强收购处置专业能力,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有序拓宽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范围,允许其收购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等。
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中发挥积极作用
《办法》共设8章70条,包括总则、不良资产收购、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办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全流程入手,有序拓宽金融不良资产收购范围,明确细化可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标准,并对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同时,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开展围绕不良资产相关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业务,培育差异化核心竞争力,在发挥逆周期救助性功能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中发挥积极作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注不良资产主业,提高收购、管理、处置专业能力,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为新形势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有序拓宽可收购范围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收购范围方面,《办法》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责主业。有序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范围。根据《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收购资产主要有七类,即:(一)金融机构持有的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资产;虽未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但符合《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定义的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二)非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通过收购或其他方式持有的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资产;虽未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但符合《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定义的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三)金融机构处置不良债权形成的资产。(四)本金、利息已违约,或价值发生明显贬损的公司信用类债券、金融债券及同业存单。(五)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公募基金、保险资管产品、证券公司私募资管产品、基金专户资管产品等持有的价值发生明显贬损的对公债权类资产或对应份额。(六)除上述资产外,非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所有的,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权的逾期对公债权类资产,以及处置上述债权形成的实物资产、股权资产。(七)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允许其收购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等,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投入国家政策方针重点支持领域。同时,为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办法》明确界定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标准,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切实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作用。
《办法》还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应履行申请立项、尽职调查、估值、定价、方案制定、项目审批、项目实施等必要程序。
强化风险防控
《办法》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审批决策机制,加强对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各流程环节的内部风控和监督制约,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为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办法》坚持以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为前提,结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近年来业务实践经验和不良资产市场要求,细化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全流程的操作规范,明确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高专业收购处置能力,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同时,《办法》还强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权责明确、流程清晰、运行有效的审批决策机制,严格落实“评处分离”“审处分离”等要求,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不良资产市场对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服务存在需求,为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专业知识、人才队伍、处置经验等方面的比较竞争优势,《办法》倡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高综合化服务水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开展围绕不良资产主业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高附加值业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助力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出清,提高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质效。
展望未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挥独特功能优势,专注不良资产主业,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保障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培育差异化核心竞争力,为新形势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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