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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警惕非法“代理维权”

2024-05-31 15:19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陷入非法‘代理维权’陷阱,可能面临纠纷解决受阻、个人金融信息泄露隐患、征信污点影响大、经济负担加重,引发二次侵权等风险。”继5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警惕涉金融领域“代理维权”风险的提示》后,5月30日,北京金融法院审二庭法官助理张馨心结合具体案例,就“代理维权”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详解。

更大风险

因无法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市民李先生正在发愁之际,偶然看到一则专业反催收联盟“代理延本停息,办不成退回该笔款项”的广告,声称可以帮消费者代理维权,要求银行接受消费者延期归还贷款本息、停止计算贷款利息的诉求。李先生心动不已,立即按照广告上的联系方式联系代理公司,与“代理人”签订一份代理协议,并按照“代理人”的要求支付了代理费。“代理人”对李先生说:他认识银行的工作人员,李先生只要静待他的“成功电话”即可,无需理会银行的催收电话。李先生听信了“代理人”的话,停止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并拒绝接听银行客服电话,并对上门的银行工作人员避而不见,一直等着“代理人”的消息。两个月后,李先生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由于李先生未按时还款,银行已将李先生诉至法院。

李先生的情况正是陷入了“代理维权”陷阱。据张馨心介绍,非法“代理投诉”是指个人或者社会组织打着协助消费者维权的旗号,通过收取高额代理费、缠诉闹访、套取客户个人金融信息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代理维权”。陷入非法“代理维权”陷阱,金融消费者将面临更大风险。

不可取的维权行为

张馨心进一步对非法“代理维权”风险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详解,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金融消费者与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金融消费争议的,鼓励金融消费者先向银行、支付机构投诉,鼓励当事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金融消费者应当依法通过正当途径客观、理性反映诉求,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该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金融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投诉。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的委托事务应遵守法律、法规,委托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事务必须合法。”结合李先生的案例,张馨心表示,李先生与催收代理公司签订“协议”,实则为李先生逾期归还银行贷款进行“请托”。除非李先生与银行之间就逾期还款有特别约定,否则李先生与催收代理公司之间关于逾期还款的委托事务显然不具有正当性,其行为危害正常的借贷市场秩序,进而违背金融领域的公序良俗或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李先生与该代理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因无效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理性维权需三步走

类似李先生的情况应如何解决?张馨心表示,金融消费者要注意四方面情况,一是审慎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在签署协议前充分了解协议内容,详细阅读相关合同文本,知悉自身行为法律后果,委托事务应当具有正当性,应谨慎签字确认;二是知悉委托代为投诉的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提供维权相关材料,及时有效解决纠纷;三是切勿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代理维权”的组织和个人一般会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信息、通讯信息、家庭住址、金融账户、保险合同等涉及个人金融信息的敏感信息,而这将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及被非法利用的风险;四是拒绝非法“代理维权”行为,非法“代理维权”组织或个人以“代理维权”之名,捏造事实、违背合同约定,不仅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甚至涉嫌敲诈勒索犯罪。消费者应当珍惜个人信用,警惕参与非法“代理维权”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不轻信虚假承诺,拒绝参与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恶意投诉。

由于非法“代理维权”套路满满,张馨心建议消费者,仔细甄别理性选择适当产品和服务,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等,如果遇到了问题可通过与金融机构协商、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渠道提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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