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介绍,该局在调研市场诉求,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系统梳理贸易外汇收支、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等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基础上制定发布《通知》,推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9项政策措施。其中,经常项目政策措施4项,主要是进一步完善特殊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将前期已在部分区域试点实施的便利化措施推广至全国;资本项目政策措施5项,主要是拓展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及更新优化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在跨境贸易便利化方面,《通知》推出4项跨境贸易便利化举措。一是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银行可通过多种方式使用市场采购联网平台信息,为市场采购商户在线办理收结汇。二是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可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资金轧差业务。三是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为委托方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四是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满足条件的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租金。
据王春英介绍,在支持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方面,《通知》对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进行升级。一是在以往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的基础上,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试点主体,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二是政策覆盖范围从此前的17个省(市)扩展至全国;三是将此前17个省(市)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其余地区的便利化额度暂定为等值5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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