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财政部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结合金融市场发展变化,增加和调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适当增加套期保值工具。
支持社保基金更好保值增值
2001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原劳动保障部公布实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财政部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中表示,《暂行办法》已实施超过20年,其中部分内容立足全国社保基金成立初期特点,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金融市场发展与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形势。同时,过往专项批复数量较多、时间跨度较长,也需要进行系统和全面的梳理。
为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保基金法规制度,规范投资行为,支持全国社保基金更好保值增值,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立足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实践及长远发展目标,积极研究修订《暂行办法》,形成了《管理办法》。
在招联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看来,社保基金的规模非常庞大,又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其投资范围、投资行为进行规范,有助于社保基金更好地做好风险控制。
调整优化投资范围
与《暂行办法》相比,在投资范围方面,《管理办法》将此前专项批复进行整合,并适当优化调整投资范围,兼顾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需要。
《管理办法》中共有十一类产品和工具,主要调整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纳入历年专项批复内容,具体包括同业存单、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债券回购、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优先股、资产证券化产品、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是结合金融市场发展变化,参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增加和调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具体包括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养老金产品等。
三是根据金融市场发展,适当增加套期保值工具,具体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权等。此外,明确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符合条件的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优先股,经批准的股票指数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董希淼认为,相较于现行规定,《管理办法》扩大了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比如纳入了产业基金等历年专项批复的内容。一方面将促使社保基金投资更加灵活,更好地提升社保基金的投资效率和投资效益;另一方面将推动社保基金投资更加与时俱进,使其能更好地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
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在管理费率方面,起草说明指出,考虑到全国社保基金规模较大,已形成投资规模效应,为进一步促进全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考虑参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办法和实践,结合相关监管改革方向,适度下调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上限。
根据《管理办法》,股票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8%,债券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3%;货币现金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年费率不高于1.5%;托管人提取的托管年费率不高于0.05%。
在投资监管比例方面,《管理办法》根据基金投资和监管实践,综合考虑风险收益特征,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品种按照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进行划分,并将境内和境外投资全口径纳入监管比例。目前,股票类、股权类资产最大投资比例分别可达40%和30%,进一步提高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灵活度,有利于持续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这有助于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的长期稳定资金,将对投资者信心和预期起到一定的提振作用,进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董希淼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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