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突出法人主责,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任务。《办法》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制定旨在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深化源头预防、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
《办法》共5章、40条。一是明确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强调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遵循以下原则: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二是突出法人主责。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任务,进一步明晰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的职责边界。三是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主要任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四是明确监管部门相关职责分工,提出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要求。
在职责分工方面,《办法》强调,要加强涉刑案件风险源头预防、全面预防、全链条预防。重点推动将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纳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架构,进一步压实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职责,充分调动董监高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主观能动性,着力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格局。根据《办法》,银行保险机构承担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其监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件风险防控履职尽责情况。未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由监事或承担监督职责的组织负责监督相关主体履职尽责情况。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执行责任。
在任务要求方面,《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构建起覆盖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领导干部监督、内部监督检查、追责问责、问题整改、举报处理、考核奖励、培训教育等环节的全链条防控体系。针对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依法依规强化异常行为监测和排查,重点关注关键岗位人员和敏感人员征信记录、不正当账户交易、资金借贷、证券投资、经商办企业、涉及诉讼和社会关系往来等情况。《办法》还特别提到,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个人事项报告、履职回避、因私出国(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规定。
对防控重点领域,《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机构经营特点,充分识别重点领域案件风险点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业务、创新业务、资产处置业务、信用卡业务、保函业务、同业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柜面业务、保险业务、资本市场业务、债券市场业务、网络安全、安全保卫等领域。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规范监管部门相关职责分工,明确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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