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有意愿的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为转移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事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巨灾风险损失,可以通过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
在香港地区设立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经香港保险监管机构核准,能与向其分出保险风险的保险公司实现破产隔离;(二)其资产由符合香港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金融机构托管;(三)对向其分出保险风险的保险公司的最大赔付责任,建立覆盖分出再保险合同完整存续期的全额现金质押、资产保全或其他具有同等保护作用的保护机制。
特殊目的保险公司作为境外再保险人,应当在中国再保险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通知》对登记信息作了明确要求。完成登记的特殊目的保险公司,自动进入合约首席及最大份额接受人有效清单。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将相关巨灾风险分保给符合上述条件的特殊目的保险公司。
《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通过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应当严格遵守《通知》以及内地和香港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巨灾债券的法律、信用、流动性等风险的监测和分析,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巨灾债券交易合法、合规、安全,并在发行巨灾债券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
1.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及其网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
2.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至其他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