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随着《办法》落地,保险行业存在产品备案承保“两张皮”现象也将迎刃而解。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进一步规范条款费率开发报备,在完善保险条款开发原则和费率厘定原则的同时,明确要求保险条款名称应符合命名规则,此外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审查和保险费率厘定审查责任,进一步规范公司条款费率报备行为。
《办法》共分6章40条,《办法》明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分类监管、属地监管,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就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来看,《办法》规定,财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应当要素完整、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名称符合命名规则。保险费率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和范围。
今后银保监会将持续完善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机制,不断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新《办法》主要针对6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在规范条款费率开发报备方面,完善了保险条款开发原则和费率厘定原则;明确要求保险条款名称应符合命名规则;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审查和保险费率厘定审查责任;进一步规范公司条款费率报备行为。
在强化条款费率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公司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规定公司条款费率开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分别对条款费率开发管理、条款审查、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人违规的处理,条款费率开发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违反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提交书面检查,并可责令公司作出问责处理。同时要求公司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强化条款费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项审议机制;对条款费率进行跟踪评估,并及时进行清理。
1.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及其网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
2.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至其他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