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货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央行近日修订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2004年11月,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央行出台《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支持证券公司短期融资需求。随着证券公司经营模式、融资环境和风险特点不断发生改变,央行根据实际需求于今年3月发布修订稿征求意见,拟建立以流动性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框架,取消发行前备案,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引导证券公司提高流动性管理能力,促进货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正式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发行人资质、限额和期限管理、信息披露、事中事后管理等内容,共22条。
针对发行主体,《办法》提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除各项风险指标符合监管规定外,近6个月内流动性覆盖率应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近2年内风险控制指标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并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达到发行“门槛”的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股票市场投资、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长期股权投资等。
《办法》规定,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短期融资券与证券公司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待偿还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要求,发行主体应当于每只短期融资券发行前和发行后披露该只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要素和发行情况;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8月31日前披露中期报告。已上市证券公司可豁免披露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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