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对外开放服务,在依法合规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的同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3月31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对外开放服务 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开展业务,以民事主体为对象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服务的法律关系,相应调整或完善基本合同文本,并立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基本定位,积极响应境外机构投资者诉求,提供多元化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等基础性服务。
其中,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优化交易服务功能,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法人身份办理联网,以管理人名义与对手方达成交易。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应优化登记结算服务等功能,结算代理人要求开立代理总账户的,应做好相关服务支持工作,并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办理手续,及时以电子化方式告知结算代理人及境外机构投资者。
针对使用代理总账户的,《通知》明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并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代理总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债券结算。
与此同时,《通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建立健全制度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建立严格的看穿机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开展情况。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应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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