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区”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深圳既是粤港澳大湾区的四个核心城市之一,又是建设先行示范区的主体,地位特殊、责任重大,特别是先行示范区建设赋予深圳意义更加深远、内涵更加丰富的历史使命。近日,人民银行等四部委正式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圳更好地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契机,推进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指明了方向,开拓了空间;为深圳在更高的起点和层次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为深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注入了强心剂。
深圳先试先行为《意见》的出台提供了实践基础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积极开展“粤港澳大湾区金融融合发展研究”,为《意见》的出台提供了调研基础
2017年3月,“粤港澳大湾区”第一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7年7月,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首次向全世界公开提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深圳中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积极思考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方向,认真研究金融如何更好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2018年9月,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将“粤港澳大湾区金融融合发展研究”列入当年的年度重点课题,深圳中支联合多家机构,启动研究工作。2019年2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对外发布。2019年3月,经过半年多来的认真研究,课题研究成果正式对外发布。2019年5月课题成果出版成书,荣获当年中国金融出版社“双十佳原创类图书”。
课题对英国退欧谈判、欧盟金融市场建设、澳新签订更紧密经济关系贸易协定、瑞士加入申根协定等国际经验,以及人民币国际化、自贸区试点、沪深港通、债券通等国内金融对外开放实践进行了系统梳理,针对大湾区居民开展了大样本问卷调查,收回近4000份有效问卷,并对大湾区多家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实地访谈和座谈调研,获得金融支持大湾区建设政策需求的第一手资料,首创粤港澳大湾区DSGE模型开展深入的实证分析,从顶层设计,全局视角、激励机制、服务实体经济导向、金融市场、金融科技、风险防范等方面,对推进大湾区金融融合发展提出了35条政策建议。课题凝结了深圳金融监管层、业界和学界结合学术理论、国际经验和多年金融改革开放实践的思考和探索。
总体看,课题研究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为《意见》出台提供了调研基础。课题研究所提的35条政策建议中,12条是原则性建议,其中7条在《意见》里有所体现,例如坚持市场化导向、突出人民币国际化导向、坚持合作互利共赢、加强粤港澳金融监管合作、推动绿色金融合作等;23条是具体建议,其中15条在《意见》里有所体现,如扩大金融业开放、推动金融市场融合发展、创新开展跨境理财和跨境保险服务、充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手段、推动大湾区跨境支付便利化、设立相关基金参与大湾区建设、建设与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账户体系、防范跨境金融风险、探索跨境沙盒监管、建立跨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等。
在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的部署下,深圳中支积极开展先行试点,为《意见》的出台积累了实践经验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发布以来,在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的部署下,深圳中支积极开展有关金融支持政策的先行试点。《意见》的26条措施中每项措施包含若干条具体措施,涉及人民银行的具体措施共计45条。
在这45条具体措施中,17条措施已在深圳全市落地,并取得良好成效。例如,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方面,截至2020年3月末,深圳辖内已有226家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办理了试点业务,支付金额合计29.4亿美元;区块链贸易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方面,截至2020年4月末,深圳市共计接入银行45家、网点636家,运用税务备案表电子化发生对外支付业务11990笔,金额折合180.3亿美元,惠及企业2971家;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类、Ⅲ类银行结算账户试点方面,截至2020年4月末,香港居民通过中银香港代理见证业务在深圳共开立9.3万户。3条措施,即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开展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收入境内使用便利化改革试点、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已在深圳前海开展试点;14条措施,即逐步扩大粤港澳大湾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建立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工作机制、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合作、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和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合作、健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等,在持续推进中。
总体来看,深圳中支围绕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部署的先行试点政策,认真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稳妥推进政策落地,积极反馈政策实施效果。试点政策市场反应热烈,相关业务便利化程度明显提升,业务成交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主体获得感强,切实增强了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实效。深圳的先行试点,为《意见》的出台和在大湾区全面推行有关金融支持政策,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从国际实践看,“单一通行证”从机制上打造了一条跨境金融业务和跨境资金融通的“高速公路”
《意见》中涉及人民银行的11条具体措施以及涉及其他部门的若干条尚未落地的措施,更多涉及的是规则互认、机构互认、监管互认等规则趋同问题。纵观国际经验,规则趋同也是市场深度融合发展的核心要件。建立在规则趋同基础上的“单一通行证”,能够从机制上打造一条跨境金融业务和跨境资金融通的“高速公路”。
“单一通行证”从机制上大幅简化了跨境展业和跨境提供金融服务的准入流程
“单一通行证”机制是指在认可“单一通行证”的区域内,只要金融机构在注册地获得准入,该金融机构便获得“单一通行证”,可在其他认可该“单一通行证”的地区跨境展业或设立分支机构,展业地原则上不再施加其他额外的监管要求,金融机构也无需在展业地额外设立单独的子公司或单独申请准入许可。
“单一通行证”对多种金融机构都适用,包括储贷机构、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对于发行上市的金融产品,也有类似的机制。只要发行人所在地监管机构批准发行上市说明书(如招股说明书),该发行上市说明书可用于该金融产品在认可“单一通行证”的其他区域的发行上市。
总体看,“单一通行证”机制,避免了跨境展业需重新申请牌照的复杂流程,极大拓展了金融机构跨境提供金融服务的种类,降低了运营成本和合规成本,从机制上打造了一条跨境金融业务和跨境资金融通的“高速公路”,有效克服了基于产品、“管道式”互联互通的碎片化、政策博弈等问题,是探索跨境金融供给侧改革的突破性尝试。
欧盟“单一通行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显现出对于金融市场深度融合发展的重要作用
欧盟“单一通行证”经历了持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单一通行证”是欧盟建设单一金融市场的重要举措,起步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以及90年代初期。欧盟在1985年和1993年分别颁布了《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指令》(UCITS)和《投资服务指令》(ISD),前一个指令允许欧盟和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以国内立法形式认可该指令后,即取得“单一通行证”后,享有在成员国发售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的权利;后一个指令规定了不同成员国投资银行准入标准的互认。2007年实施的《欧洲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进一步完善了欧盟金融服务的“单一通行证”机制。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单一通行证”机制虽面临挑战,但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运用监管科技(Regtech)、通过沙盒(Sandbox)监管为“单一通行证”机制的进一步升级提供了可能。
欧盟“单一通行证”展现出灵活性和操作性强的特点。欧盟“单一通行证”非常灵活,有多种类型,由对应的欧盟指令创设,分别涵盖储贷、金融市场、资产管理、支付清算、电子银行等业务(见表1)。在具体应用中,可以“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可操作性强。
英国脱欧后,失去欧盟“单一通行证”,对伦敦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以及英国与欧盟跨境金融业务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退出欧盟后,英国和欧盟国家在英国的金融机构进入欧盟金融市场将面临显著的监管障碍。对于非欧盟金融机构,获取欧盟成员国金融服务准入许可证几乎不可能或者不具有操作性,即便偶尔能获取许可证,其能够提供金融服务的种类和范围都相当有限(具体影响见表2)。这导致一些国际金融机构迁出或计划迁出英国,影响了伦敦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也将导致英国相关行业工作机会的减少。
从国际实践看,欧盟“单一通行证”经历了持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表现出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特点。英国脱欧对伦敦金融中心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也从反面印证了“单一通行证”的重要作用。
在深港澳探索试行“单一通行证”机制,有助于更好地推进“双区”建设
在深港澳试行“单一通行证”机制具备现实条件,市场有需求、机构有准备、监管有共识
深圳与港澳地理上一衣带水,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经济结构互补性强,经贸往来密切。深圳是一座以“创新”为座右铭的城市,民营经济活跃,金融生态良好。深港澳试行“单一通行证”机制具备良好的条件。
一是市场有需求。《粤港澳大湾区金融融合发展研究》课题组向大湾区居民发放了近4000份问卷,问卷调查中深港澳居民的占比超过50%。问卷调查显示,70%的大湾区居民希望跨境消费的便利性进一步提升,47%的内地居民希望跨境购买保险能够更多放开,超过50%的港澳居民希望跨境购买理财的条件能够更加宽松。
二是机构有准备。大湾区多个金融机构基于自身在大湾区展业需要,不断在自发梳理三地个人金融业务、公司金融业务甚至是金融科技等方面监管标准的差异,制定相应需遵循的统一的合规标准。
三是监管有共识。港澳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在多次交流中表现出推动金融一体化的共识,乐于支持推动“单一通行证”机制。
充分发挥深圳的政策优势,可在深港澳先行探索“单一通行证”机制
在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意见中,中央赋予了深圳更大的政策弹性空间。例如,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支持深圳实施综合授权改革试点,以清单式批量申请授权方式,在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先行先试。“单一通行证”机制如果能率先在深圳和港澳地区开展相关试点,必将逐步探索出经验,试出成效,为在大湾区复制推广奠定实践基础。
具体而言,可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沟通机制下,探索由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深圳中支组成深港澳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定期会晤协商,从监管层面定方向。
深港澳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或工作小组,由各类金融市场主体等同业机构牵头参与,职责是梳理内地和港澳各类金融业务规则与标准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凝聚共识、求同存异,划定具体金融业务实现同城化所需共同遵守的最低标准。分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可具体按照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行业以及金融科技、绿色金融、供应链金融等新兴领域进行划分。
划定最低标准后,可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推进“单一通行证”机制落地,例如先从共识广泛的金融科技入手,逐步拓展到大湾区居民金融服务需求领域。实施手段上,可借助“监管沙盒”,确保风险可控。试点范围可逐步从合格金融机构拓展到全部金融机构,从深港澳推广到整个大湾区,最终实现金融市场一体化也将是水到渠成。
总之,“单一通行证”机制在深港澳落地,有需求、有准备、有共识,有政策优势,有可行方案,有利于打造一条跨境金融业务和跨境资金融通的“高速公路”,形成同城化一体化的金融融合发展格局,更好推动《意见》落实,更好地推进“双区”建设,丰富“一国两制”实践,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有利于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金融对外开放,提升金融服务开放经济的效能;有利于支持深圳更好探索“中国路”、追寻“中国梦”,不负重托达成先行示范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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