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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民间借贷利率

2020-08-10 10:34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讨论还在持续。

7月22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有消息称,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修改进行小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表示,将改变原先划定“两线三区”和以固定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的做法,不再区分24%以下、24%-36%、36%以上三类情形,而是直接划定一个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具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数据,7月20日最新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如果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一年期LPR的4倍,则意味最高不超过15.4%,较现在的24%大幅下降。

消息甫一出即引发行业内探讨。事实上,民间借贷的争议由来已久,关于其利率是否畸高,以及背后涉及的催收等问题,不时成为热点。民间借贷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一个层次相对丰富的金融市场中,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不同资金方或产品,资金方则提供给不同风险客户不同定价的贷款,民间借贷既是其中相对覆盖“长尾”的一类资金方。较为统一的观点是,希望给民间借贷留有一定发展空间,发挥其在整个金融市场中的“补位”作用。但如何定价,如何保护和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却一直争议很大。是否能通过“一刀切”的方式设置上限来杜绝后患,也成了此次讨论的焦点。

民间借贷背后的冲突

对民间借贷利率“划红线”也并不是无缘由,担忧主要来自近年来互联网借款乱象频出。仅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案件达223.6万件,可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之大、占比之高。另一方面,如果成本属于畸高,无疑对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会造成巨大负担,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确实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这个问题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不少法律人士认为,借贷方和放贷方之间市场地位不平等,处于市场地位较弱的借贷方,即金融消费者需要适度的法律保护。同时,对借贷协议进行法律保护,有利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交易扩大,以及增强交易后果的可预期性。

今年5月份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曾提交提案建议,将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上限从24%降低至年利率12%—15%之间,取消自然利率,从而缩小金融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差,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他认为,当前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扰乱了金融秩序;诱导资金“脱实向虚”,阻碍了实体企业健康发展;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加重了借款人负担,不利于社会安定;高利借贷滋生涉黑涉恶犯罪高发。

此外,多数建议降低民间借贷法律保护上限利率的人都提出一个问题,“当下经济环境,哪里有小微企业可以支撑24%的信贷成本?”全国人大代表、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制造业利润只有5%-10%,金融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要为制造业服务。民间借贷利润过高,结果可能是高额的利率无法兑现反而滋生诈骗。

机构成本恐难覆盖

不过,“一刀切”降低利率上限的方式是否真的能遏制市场乱象?

首先要看看不同资金方的成本。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复杂多元,为覆盖更高的风险,也增加了一定成本。有非银机构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现在的资金成本大概在4%到8%,由于我们覆盖的肯定不会是质量最好的小微企业,从以往数据来看,风险损失在8%,加上经营成本10%,的确已经在20%以上了。”

长期研究小微信贷领域的专家嵇少峰撰文指出,信贷机构的成本,一般包括资金成本、效率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等四个方面。资金的成本相对稳定,而风险成本、效率成本、管理成本在不同的信贷机构、不同的信贷对象、不同的信贷产品上差异巨大。“例如,一般的IPC小微信贷机构,单笔信用类贷款投放平均余额约为5-15万元之间,一个信贷员平均能开发与维护的贷款余额约在200万元左右,平均风险损失为3-10%之间,一个30人的信贷机构贷款总额约5000万元,去除房租、人员工资、管理成本等,如果年化利率水平低于24%,多数机构是无法生存的。”

“民间借贷的综合成本具有很强的隐藏性。”西南财经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表示,付息方式不同,息费结构不同,绑定销售的存在,使得民间借贷的综合成本计算非常复杂,非金融专家的司法人员很难看懂。先前的部分民间借贷机构在明面上的利率恰恰是法律保护红线之内,但如果考虑息费以及计息复息方式的话,可能已经超过了法律红线。

警惕市场挤出效应

对成本的清晰认识有助于更好去定义整个市场。如果强行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可能推动部分机构退出市场,或者在明面上满足法律要求,但增多不透明的息费,更加难以约束。

市场人士认为,此举可能会使法定利率上限的的信贷市场直接消失,让部分正规机构受非市场因素影响。最重要是会大幅减少民间过桥资金供给,加剧民营中小企业过桥融资难状况,引发大量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同时也会造成银行不良贷款上升。

记者对几家小微企业主采访发现,大部分使用民间借贷的原因一是进行“过桥”,二是结构性补充银行贷款所不能完全覆盖的部分,全年摊平后利率并不高。“对我来说主要是救急,不会长期使用。”一位小微企业主回应。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指出,司法保护利率标准进一步下降,一方面会让“嫌麻烦”、“怕风险”的资金退出市场,另一方面,会让留场的那些更愿意冒险、更大胆的资金对债务人提出更多要求,让债务冰山在水面以下的部分变得更大、更危险。

据审计署报告,2018年393家企业过桥融资利率年息最低36%,最高108%。另外,如果法律不保护高利率贷款,是否会出现通过更高利率来弥补风险的行为,从而助长民间非法高利贷的进一步猖獗?

北大法学院彭冰也坦言这种担忧,他认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线大幅下调后,借贷市场大规模连锁反应或不可避免。一方面会引发市场挤出效应,对出借人而言收益率太低,大家都不做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就会找不到地方去借钱;另一方面有可能导致非法借贷(高利贷)更加猖獗,明面上的利率在司法保护上限以内,但一些民间借贷方会把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增加到债务中,成为更加隐蔽的高利贷”。

而上述小微企业主表示,相比融资贵更怕的是拿不到钱,“有个补充渠道还是好的,当然肯定也希望政府能帮助把成本降一降,也把这些机构都规范在法律框架之内。”

正视行业不足之处

民间借贷本是对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应对的是如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在近年来也暴露了“虚假贷”“套路贷”等夹杂犯罪行为的乱象。背后的暴力催收等问题不容忽视,也是当下亟待解决的。

“法律规制的重点应当是债务催讨行为,而非利率。”缪因知认为,主张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一个动机是遏制高利贷产业化甚至涉黑化,但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能减少借入方的需求,不能提高借入方的信用,自然也不会拉低利率的市场水平。

陈文分析道,民间借贷的高利息本身并非一定意味着民间借贷从业者的高利润,可能更多反映的是民间借贷从业者的生态环境整体变得差了,一方面是次级客群本身的风险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是贷后管理工作越来越难做。

例如有从业者指出,目前民间借贷利率偏高,一个重要根源是现行法制对债权人保护不足,一旦债务人违约、诉讼无门,因此债权人要考虑较高的风险违约成本。而真正扰乱社会秩序的“套利贷”、“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多是非持牌机构所为,且相关贷款利率也远远高于了24%、36%这样的司法上限。

此外,于2015年征求意见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尚未落地。业内一直在呼吁从法律的层面上规范放贷主体行为,扩大正规金融供给主体。

当然,整体环境的改善,还要靠更多主体的参与竞争。北京大学教授刘燕认为,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还是要加强金融供给,让更多的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低信用等级的自然人能够从金融机构贷到钱。

审慎规范民间借贷

“利率不是矛盾的焦点,限制利率是双刃剑,一定要审慎。”嵇少峰指出,当下民间借贷造成社会矛盾的关键并非源自高利率,而是由于法律与监管的缺失,信贷机构、信贷行为规制不足、弊端凸显。一方面是放贷主体无序进入、诱导借款、合同欺诈、超高额利息盘剥,一方面是暴力催收、侵犯消费者隐私等权益等行为层出不穷。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是应该积极推进《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立法,扩大金融供给主体;二是强调对借贷者(消费者)权益特别是知情权、利率透明度、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三是严打信贷欺诈、套路贷、暴力催收等恶性行为。四是设定清晰的监管目标,即机构有能力放贷和放给有能力还款的合格借款人。

事实上,目前国际上对民间借贷的实践已有很多。2018年,世界银行开展了《利率上限理论与实践》研究,针对96个国家的利率上限调研发现,其中76个国家采用利率上限管制,而这76个国家占全球GDP的80%。但这些国家并非简单使用一个绝对上限,而是基于借贷金额、期限、类型、借款主体与行业类型等设定差异化上限。而设定利率上限的目的在于:一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大部分发达国家出于此种目的;二是降低市场实际利率。

差异化的方式被更多呼吁。刘燕就指出,对民间借贷要分类处理,消费借贷和商业借贷、短期借贷和长期借贷、大额借贷和小额借贷都有很大区别,借贷方式不同、目的不同、风险不同,所以很难用一条门槛对待所有人。银行业资深法律人士卜祥瑞表示,为了降低资金融通成本,民间借贷利率调降确实存在空间和必要。不过,金融不仅仅是简单的借贷,金融的本质是跨时空的信用风险的交易。因此,对于利率的规定也要视具体产品而定。

此外也有机构人士建议,如果能同时出台费率计算方式,理清金融机构贷款和民间借贷的定义等困扰民间借贷纠纷解决的问题,将有利于保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实现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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