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15日在官网发布《关于完善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进一步便利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通知要求,人民币购售业务应坚持审慎原则、实需原则。
“通知”指出,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可为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经批准的证券投资等资本和金融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
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应坚持审慎原则,注重人民币购售业务的双向平衡发展,人民币购售业务形成的头寸应基本平盘。境外参加行可通过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代理平盘,也可直接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通知”要求,人民币购售业务坚持实需原则。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要求境外参加行承诺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调查”原则展业,确认所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符合实需原则。境外参加行应保留相关业务背景材料备查。
同时,境外参加行与客户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客户的衍生品交易敞口应与作为交易基础的人民币收支预期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并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
“通知”规定,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要求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时承诺履行以下义务:一是企业客户在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后,需在同一家银行或银行集团完成购售相关的支付;二是配合监管要求,向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购售业务背景材料;三是境外参加行应关注异常交易,监测客户大额购售业务的资金流向,及时通过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有关情况。
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购售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必要时可采取措施对人民币购售业务进行调控。对违反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规定的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的资格。
1.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及其网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
2.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至其他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