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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可吸收境内公民50万元人民币以上定期存款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改今起征求意见

2018-10-26 14:09
来源:北青网

  今天,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如果征求意见稿通过,外国银行分行将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据悉,为落实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修改工作,中国银保监会代为草拟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公告显示,此次修改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9条内容。包括,增加一条“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作为第二十四条。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

  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其分行不受第一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风险较高、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外国银行分行提高第一款规定的比例。”

  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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