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互动交流 办事服务 专题专栏

外汇局年内第五次通报外汇违规案例 维护外汇市场良性秩序

2018-10-24 10:43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今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10月22日,外汇局通报了7家银行、6家企业以及7名个人共20个外汇违规典型案例,主要包括银行未尽真实性审核义务违规办理相关业务、企业逃汇以及个人非法买卖外汇或逃汇等违规行为。

  银行外汇违规案7例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26.52万元人民币。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交通银行金华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60.74万元人民币。

  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19.03万元人民币。

  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4.85万元人民币。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贷款资金用途及担保履约可能性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324.48万元人民币。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70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0万元人民币。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14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企业外汇违规案6例

  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时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290.12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时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318.82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4.70万元人民币。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利用18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94.48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2.31万元人民币。

  2015年12月,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98万美元,无实际对应进口货物。该行为违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文印发)第三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2016年1月至12月,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的海运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412.07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

  2017年5月,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316.49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9万元人民币。

  个人非法买卖外汇、分拆逃汇案7例

  2015年1月至8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7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3万元人民币。

  2015年7月至8月,香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425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亲属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4万元人民币。

  2016年7月,蔡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3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支付住房抵押贷款及其他费用。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5万元人民币。

  2016年1月至10月,顾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2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08.82万加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2016年4月至12月,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2.62万英镑。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2017年3月至7月,孔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19.08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1万元人民币。

  2017年9月至10月,李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9.73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万元人民币。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及其网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

        2.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至其他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