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地方政府债券柜台业务的通知》。《通知》发布后,地方政府债券成为继记账式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和国家开发银行债券后又一类可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的品种,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投资选择。
以下为全文:
为丰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品种,满足居民投资需求,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地方政府债券柜台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经发行人认可的已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发行对象包括柜台业务投资者的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柜台业务,同时对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开展柜台业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通知》发布后,地方政府债券成为继记账式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和国家开发银行债券后又一类可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的品种,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投资选择,有利于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同时,《通知》也提高了柜台业务的吸引力,对于建设多层次债券市场具有积极作用。此外,鼓励地方政府债券优先面向当地投资者发售和交易,也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投资人监督,健全市场约束机制。(完)
附: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地方政府债券柜台业务的通知
银发〔2018〕283号
为拓宽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发售渠道,丰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以下简称柜台业务)品种,现就开展地方债柜台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柜台业务的开办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可开办经发行人认可的已发行地方债以及发行对象包括柜台业务投资者的新发行地方债的柜台业务。其中,在开办机构柜台发售地方债时,应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二、开办机构应当优先向地方债发行人所在地的投资者开展该地方债柜台业务。
三、开办机构开展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柜台业务时,可与该债券的定向投资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该债券。
四、地方债发行人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公布)和地方债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开办机构要与发行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加强沟通,将地方债相关披露信息及时、完整、准确、有效地通过网点柜台或者电子渠道向投资者传递,并特别提示本息兑付条款以及税收政策等与还本付息有关的重要信息。
五、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配合开办机构,做好开展地方债柜台业务的相关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地方债发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银监局、各保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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